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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香港租務管制'''<br><img src="https://www.lsd.org.hk/wp-content/uploads/2018/02/Yick_Cheong_Building_View_20152.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lsd.org.hk/2018/02/26/%E4%B8%8D%E7%BE%A9%E7%9A%84%E5%B8%82%E5%A0%B4-%E9%9C%80%E8%A6%81%E7%A7%9F%E5%8B%99%E7%AE%A1%E5%88%B6/ 圖片來自lsd]</small> |}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 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負責。時最後於1973年起為住宅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ref>[http://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panels/hg/papers/hg0707cb1-1709-1-c.pdf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租務管制 附件D 香港實施租務管制的歷史]</ref>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九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可是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後,業主可以隨意大幅加租,同時又有權在租約期滿後收回物業,換言之租戶的權益遭到大幅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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