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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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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8.itc.cn/q_70/images03/20210331/9c8752b6a3b64b19951159827a264c08.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58340983_12005935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是为加强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金融租赁交易而成立的专业权威的全国性金融租赁组织。 金融租赁<ref>[https://www.sohu.com/a/478358163_121118714 什么是金融租赁?金融租赁又有什么特征?],搜狐,2021-07-19</ref>委员会为经营金融租赁的[[企业]]服务。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可申请成为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金融租赁委员会有成员单位12家。 ==机构简介==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广金融租赁理念,规范和促进[[金融]]租赁发展,分散和防范风险,推动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金融租赁委员会将积极承担金融租赁市场参加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纽带,促进金融租赁行业与国际租赁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金融租赁委员会下设常委会,对成员大会负责。常委会由5名常委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履行金融租赁行业自律<ref>[https://www.sohu.com/a/273677104_115495 加强行业自律 是关键],搜狐,2018-11-07</ref>、维权、协调、服务职责;(二)宣传与推行金融租赁理念,深化交易各方对金融租赁的理解;(三)规范中国金融租赁市场,促进金融租赁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四)收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金融租赁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五)研究与金融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监管等政策,并推动相关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六)举办金融租赁的培训、[[论坛]]、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与国内外机构广泛合作;(七)承办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八)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工作规则==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履行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 (二)宣传与推行金融租赁理念,深化交易各方对金融租赁的理解; (三)规范中国金融租赁[[市场]],促进金融租赁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收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金融租赁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五)研究与金融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税务、监管等政策,并推动相关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六)举办金融租赁的培训、[[论坛]]、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与国内外机构广泛合作; (七)承办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它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可申请成为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员单位经向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工作规则,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金融租赁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平等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 (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金融租赁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金融租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金融租赁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单位; (三)选举金融租赁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四)审查和批准金融租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核、批准新成员入会;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初审新成员,并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五)选聘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并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金融租赁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在常委单位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由副主任单位推荐。[[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金融租赁委员会工作。 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金融租赁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金融租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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