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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1023/58ffb917109d4a0ba551152bc96484c2.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48953630_199710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中文简称:[[广东省]]水协。英文译名:GuangDong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GDWSA。是由广东省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地方城镇供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咨询、展览、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479687521_100145635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f>。 ==协会简介==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中山一路12号。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广东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证为:粤社证字第0419号。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缩写:GDWSA。 第二条 本会由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地方城镇供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咨询、展览、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ref>[https://www.sohu.com/a/452640787_120209831 党史日历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首次提出],搜狐,2021-02-25 </ref>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的交流和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制定行约行规,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三 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 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沟通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依据。 五 参与和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或谈判,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 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 兴办非营利性经济实体,促进自我发展,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八 做好会员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只设单位(团体)会员 一 建制镇以上[[城市]]所在地供水企业与其他供水企业; 二 市级城镇供水协会; 三 建制镇以上城市的节水管理及其他相关单位; 四 有良好声誉的科研、设计、咨询、[[工程]]、展览等企事业单位及供水工业设备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城镇供水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会长办公会议或[[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同意,报理事会追认。 四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接收会员和发给会员证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 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 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 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方便; 六 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会费3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5000元。 三 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四 生产能力10万m3/d及以上供水企业,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五 生产能力5万m3/d及以上单位每年会费3000元。 六 [[生产]]能力5万m3/d以下供水企业、科研、设计、咨询、展览单位每年会费2000元; 七 地方供水协会、节水部门、院校等单位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 困难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减免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的行为,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资格: 一 理事应由理事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担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 理事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三 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职协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解释协会章程;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代表]],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 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1/3左右,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可聘请会长顾问和顾问若干名。会长顾问、顾问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 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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