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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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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7.itc.cn/images01/20220114/b834c3080108435dbf6e68a332225376.pn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16507972_120297455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02月09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号自编2号副楼401-402,法定代表人为黄华。经营范围包括提供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的资质审查、人才培训等工作;供水节水设备产品评审推荐和监制;出版会刊、简报。 ==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 Municipal Guild of Water Supply, Guangzhou,缩写:GZMGW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含从化市、[[增城市]])各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自来水管道工程承装及报装单位、二次供水保洁单位、大型节水企业、有影响的水工业设备产品企业自愿结成和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ref>[https://china.findlaw.cn/zs_1219071.html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f>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管理部门同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广州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行政区(含增城市、[[从化市]])区域。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西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沟通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依据; (三)推进企业改革,开展[[企业管理]]经验交流活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经营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成果和论文; (四)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城市供水行业资质审查、水质认证、项目环境评价、选优评奖、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参与重要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验收工作;参与城市供水行业法规[[政策]]、标准的调研,收集和反映行业的意见;承担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节水设备[[产品]]的评审推荐、推广和监制工作,促进生产厂家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行业[[考察]]、交流和进修活动; (九)做好会员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广州市行政区(含增城市、从化市)区域内供水行业的经济组织。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愿意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城市]]供水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经会长工作会议讨论同意,经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审核接收会员条件和发给会员证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取本会有关信息[[资料]]和刊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提供学术论文<ref>[https://www.sohu.com/a/405260425_120462441?_trans_=000014_sgss_sgnbaxw 学术论文有哪几种分类 ],搜狐,2020-07-02</ref>、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通报批评,保留资格,暂停表决权,二年不交纳会费撤销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并应具备相应的行业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决定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列席理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报酬,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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