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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新北市政府''' </p> |- |<center><img src="https://www.ntpc.gov.tw/ch/images/all/logo.pn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ntpc.gov.tw/ch/index.jsp 圖片來自ntpc] </small> |} '''新北市政府'''(簡稱:'''新北市府''')是[[中華民國]][[新北市]]的[[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自治的行政機關,並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新北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按《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有22局、4處、1委員會等27個一級機關(新北市政府所設處與委員會皆為附屬機關、而非內部單位)以及28個區公所(新北市有29區,惟[[烏來區]]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山地原住民區]],不包含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的烏來區公所)。 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新北市政府的歷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州制時所成立的「臺北州廳」。1946年1月16日成立「[[臺北縣 (1945年-2010年)|臺北縣]]政府」。2010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並改名為新北市,並更名為「新北市政府」。 == 沿革 == *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州制,設[[地方公共團體]]臺北州,並成立地方行政機關臺北州廳。臺北州廳以原臺北廳辦公廳舍為其辦公處所,即今[[監察院]]院舍。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轄域,[[臺北州]]劃出[[臺北市]]、[[基隆市]]後,改為[[臺灣省]][[臺北縣]],新設臺北縣政府。 *1947年,臺北縣政府遷往板橋鎮,以海山郡役所為辦公廳舍。同年,臺北縣基隆區七堵鄉劃入基隆市。 *1949年,臺北縣淡水區士林鎮、北投鎮劃出,改由草山管理局(之後改稱[[陽明山管理局]])管理。 *1950年,行政區域調整,取消縣轄區,原臺北縣宜蘭區、羅東區、北峰區太平鄉(今大同鄉)、南澳鄉新設宜蘭縣。臺北縣僅保留原縣直轄區(海山區)、新莊區、文山區、淡水區、基隆區、北峰區烏來鄉等轄域。 *1968年,臺北縣景美鎮、南港鎮、木柵鄉、內湖鄉劃出,併入直轄市臺北市。 *1977年,臺北縣政府進駐板橋市府中路的新辦公大樓(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廳舍)。 *2003年,位於[[新板特區]]的[[新北市政府大樓|臺北縣政府大樓]]啟用。 *2010年12月25日,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新北市,臺北縣政府更名為「新北市政府」。 == 府徽 == 原本臺北縣有其縣徽,[[尤清]]上臺開始引進[[企业识别]]概念,縣徽之外另立代表縣府視覺標誌,[[臺北縣議會]]亦跟進;由於縣府全採視覺標誌而未現縣徽,不光民眾,連[[新聞媒體]]也把兩者搞混,實際上在[[中華民國內政部]]註冊僅縣徽圖樣一種。 尤清、[[蘇貞昌]]執政時期,各自設計一套視覺識別系統;至2006年時任縣長[[周錫瑋]]表示儘量不耗費龐大經費更換,別為個人又搞圖騰,若有需要將公開徵選,於是恢復使用縣徽<ref>{{cite news |author = |title=〈台北都會〉花1億換縣徽? 縣長強調儘量不花錢 |url=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2015 |accessdate= |publisher=[[自由時報]] |date=2006-05-17 |archive-url= |archive-date= |dead-url= }}</ref>。同年,臺北縣政府文化局以縣徽增加色彩演繹作成視覺標識,雖在2008年被基於原有再設計的標誌替代府徽功能<ref>{{cite news |author = 楊雅靜 |title=北縣徽 花朵新造型亮眼 |url=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80321/30375749/ |accessdate= |publisher=[[蘋果日報 (台灣)]] |date=2008-03-21 |archive-url= |archive-date= |dead-url= }}</ref>,但仍並存為視覺識別系統之主體標誌。臺北縣升格新北市,沿用舊有的不變。 == 司法弊案 == 高層[[貪汙]]定罪:原任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市長朱立倫任內)收受建商餽贈之[[現金]]、[[手表|名錶]]及[[金條]]逾600萬元,對價為加速通過新北市府[[都更]]審查,根據報導,許某辯稱與建商「互贈負擔得起的[[禮物]]」,但被高等法院依收賄罪判刑10年;許某另安排兒子與胞兄當建商人頭領乾薪,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最高法院]]駁回許副市長上訴,全案貪汙重罪定讞,成為新北市府高層重大弊案之一<ref>葉書宏.[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024005198-260407 朱立倫任內108名官員涉貪 警察占33人].中國時報.2017-10-24</ref><ref>[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307/1529066/ 朱立倫愛將收賄判10年定讞 檢啟動防逃機制].蘋果日報.2019-03-07 </ref><ref>李宇涵.[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2-16/208089 朱立倫前團隊成員涉貪 吳敦義:總統人選不能有「致命傷」].新頭殼.2019-02-16</ref>。 == 組織 == 新北市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置以下職稱<ref>[https://www.personnel.ntpc.gov.tw/home.jsp?id=e15df33d3d93728f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含府本部)],新北市政府人事處,2019-09-02 </ref>: *[[新北市市長|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民選產生) **副市長三人,襄理市政。(政務職,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 **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一名,簡任第十三至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依《[[:s: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二名,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 **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市政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與市長指定人員組成。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由市長擔任市政會議之[[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市長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市長得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新北市政府的市政會議定於每周二上午於市府大樓18樓市政會議廳召開。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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