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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big>深圳市收藏协会</big> ''' |- |[[File:深圳市收藏协会.jpg|缩略图|居中|[ 原图链接 图片来源于呢图网]]]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中文名: 深圳市收藏协会 外文名: Shenzhen Collection Association 现任会长: 韩昌晟 注册号: 社证字第00504号 成立时间: 2003年4月 |} '''深圳市收藏协会'''是2002年初由现任会长[[韩昌晟]]发起筹备、2003年4月经深圳市文化局批准、在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社证字第00504号)的公益性文化类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217249635_99906849 回顾丨深圳市收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年会隆重举行],搜狐 , 2018-01-17</ref> ==发展历史== 深圳市收藏协会是2002年初由现任会长[[韩昌晟]]发起筹备、2003年4月经深圳市文化局批准、在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社证字第00504号)的公益性文化类社会团体。 2008年2月,协会经法定代表人[[韩昌晟]]精心筹划和周密安排,召开第二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领导班子,由原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杨传耕]]担任会长;法定代表人[[韩昌晟]]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郑永东]]、[[杨思明]]、[[彭昆]]为副会长;[[黄永坚]]、[[彭荣钦]]为副秘书长(以上为常务理事);[[刘东]]、[[皮祥玲]]、[[赵珊]]、[[江福全]]为协会理事。 2012年4月29日的会员(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了8位新理事:[[韦虎江]]、邓得、冯霞、[[刘勇]]、李建华、严荣超、[[席彦超]]、游卓凡。 2013年3月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及领导班子:法定代表人[[韩昌晟]]担任会长;[[杨思明]]、彭昆、[[郑永东]]、韦虎江担任副会长;[[郑永东]]兼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彭荣钦]]、严荣超、席彦超、[[刘东]](以上为常务理事)、黄永坚、邓得、[[章群生]]出任。江福全、游卓凡、[[刘勇]]、郑喜杨、刘寒冰、[[邓正良]]为协会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了以[[郑炜]]为监事长、[[周锦春]]和皮祥玲为监事的协会监事会;协会聘请[[厉有为]]、杨传耕为荣誉会长。 协会开展以收藏文化为核心的学术研讨活动,引导收藏爱好者树立正确的收藏意识,热爱祖国,为国藏宝;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发掘民间传统文化资源,为市民提供公共文化福利的各种展览活动。协会致力于服务市民、为政府建言献策,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面向基层、走进社区,让收藏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如今,会员的收藏涵盖了古今书画、古今玉器、古今佛教文化艺术品、古陶瓷、青铜器、古漆器、古钱币、竹木角雕、宝玉石、观赏石、邮币卡类、杂项等各个门类,曾多次参加全国收藏协会高峰论坛,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在全国收藏界有较高的影响和声誉。 深圳市收藏协会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宗旨,服务藏友、服务社会、搭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为推动深圳市收藏文化事业的发展,增强深圳市传统文化底蕴,及深圳市实施“文化立市”和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做出了伟大贡献。 ==理事成员== (2013年3月,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及协会领导班子) 会长:[[韩昌晟]] 副会长兼秘书长:[[郑永东]] 副会长:[[杨思明]]、彭昆、[[郑永东]]、韦虎江 副秘书长兼常务理事:[[彭荣钦]]、严荣超、[[席彦超]]、刘东 副秘书长:[[黄永坚]]、邓得、章群生 理事:[[江福全]]、冯霞、游卓凡、[[刘勇]]、郑喜杨、刘寒冰、[[邓正良]] 监事长:[[郑炜]] 监事:[[周锦春]]、皮祥玲 荣誉会长:[[厉有为]]、杨传耕 ==获奖情况== 协会换届以后,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宣传文化事业专项基金的资助下,大力开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收藏文化下社区”活动。2008年参与深圳收藏月活动,并在第四届文博会上,独立承办收藏鉴赏区“民国以前中国传统书画藏品展”,获得文博会组委会颁发的“优秀组织奖”。2009年举办“风华六十·红色春秋--庆祝建国六十周年红色收藏展”活动,并在第五届文博会再获“优秀组织奖”,会长[[韩昌晟]]、[[郑永东]]双双获得“中国文化产业英才”称号,在第五届文博会上参展的作品分别获金、银、铜共10个奖项。2010年举办“华夏撷珍·窑火天工--深圳民间收藏陶瓷展”。2011年在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即将于深圳开幕之际,举办“迎大运 · 第九届全国体育收藏品展览”。2012年在深圳博物馆老馆举办“镜涵春秋--青峰泉、三镜堂藏中国古代铜镜展”。 每年协会进行的“收藏文化进社区”系列活动会展览各类传统文化6-8场,并伴随举办书画、陶瓷、玉器、青铜镜、钱币、观赏石等收藏知识讲座,现场专家为藏友所带藏品进行免费鉴定。四年来共举办近80场纯公益性文化活动,获奖40项,省市报刊网络媒体报道百余次,全国性媒体报道12次,领导、市民高度赞扬这种贴近社会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协会通过收藏文化进社区活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多的市民打电话或持藏品亲临协会咨询交流,开展后续互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深圳市收藏协会(SHENZHENCOLLECTIONASSOCIATION)(缩写:SZCA) 第二条本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深圳市常住人员中的收藏爱好者、收藏家、鉴赏者、研究者、收藏组织等组成的联合性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提高城市群众文化生活水平,陶冶情操,团结广大收藏爱好者,倡导正确的收藏意识,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我市文博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营造深圳国际大都市的文化氛围。 第四条本协会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文化局,经深圳市文化局审查同意向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经核准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文化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东园新村11栋1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深圳市民间收藏发展,开展各项有利于民间收藏的社会活动; (二)普及收藏文化知识,培养、扩大本市收藏队伍,促进本市收藏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各种古今民间收藏品、艺术品展览、交流活动; (四)开展与国内、外的收藏家,收藏组织、机构之间的联系,促进中外收藏文化交流; (五)指导、扶植深圳民间私人家庭收藏室和收藏馆的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民办博物馆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六)编辑出版会刊和相应学术资料书刊,维护和推进协会网络平台的建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依照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协会不定期地、积极稳妥地发展会员,既保障公民合法的结社自由权力,又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是本市常住人口,在深有正当职业或固定住所的收藏爱好者,有一定个人藏品;在深圳市有属于自己的收藏类馆、店者;对协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作用的其他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驻深的1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五)荣誉会员应是在国际、国内收藏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收藏家,经本协会两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本人到协会阅读入会须知,并学习章程,签名同意遵守章程。 (二)由2名正式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签批。 (五)缴纳会费,本届会员每人每年200元。 (六)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会员已超过100人,会员大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代表比例不低于正式有效会员的三分之一,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会议决议须达到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年会,由理事会向会员汇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状况,布置下一年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换届时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本届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经市文体旅游局、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担任,决定、处理协会重大事项。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已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照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著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释义中总则部分的相关内容。 深圳市收藏协会 2013年3月2日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 相关视频 == <center> {{#iDisplay:n0880ggd66w|480|270|qq}} <center>深圳市收藏协会2019宣传片</center> </center>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670 中國地方志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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