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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魏廣秀敲頭搶劫案'''<br><img src="https://i3.wp.com/upload-images.jianshu.io/upload_images/14042830-a266d5913ff70555"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blog.fangweb.com/2018/10/19/%E4%B8%8A%E4%B8%96%E7%B4%80%E4%B8%8A%E6%B5%B7%E3%80%8C%E6%95%B2%E9%A0%AD%E3%80%8D%E6%AE%BA%E4%BA%BA%E6%A1%88/zh-mo/ 圖片來自fangweb]</small> |} '''魏广秀敲头抢劫案''',又称'''魏广秀连续性拦路伤害、抢劫妇女财物案'''、'''“3·18”特大抢劫妇女系列案''',是指于1997年3月至4月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发生的系列敲头抢劫案。该案主谋魏广秀为安徽籍来沪男子,先后在杨浦区、宝山区用[[斧|钝斧]]敲头的形式抢劫市民财物。此系列案件共发生13起类似抢劫案,导致2人死亡、6人重伤、6人轻伤,其中包含一名男性老人。1997年5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魏广秀死刑,6月13日被处决。 该系列案件发生后,在上海社会乃至全中国大陆广受热议,境外媒体亦有关注此案。而在案件调查期间,民警也通过利用[[寻呼机]]<ref>[https://www.ifanr.com/1255183 寻呼机],ifanr</ref> 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这是中国大陆刑侦史上首次利用寻呼机倒查追踪犯罪嫌疑人,在当时信息技术不够发达的1990年代中期也是少有的。 ==案件经过== ===案发=== 1997年3月18日晚上6时30分,一名借住在[[杨浦区]][[殷行街道]]东费家宅某号的26岁菜贩胡女士从集贸市场收摊回家,当她撑着雨伞走到住所附近一空旷工地时,遭到歹徒的袭击。而他的丈夫也已经在家做好饭菜,等妻子回来吃晚餐,直至晚上8时妻子依然没有到家。因胡的丈夫在市郊贩菜,周围邻居见胡久不归家即四处寻找,一直到晚上10时45分,胡的丈夫在附近的工地发现胡已死亡,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报案。杨浦警方经现场勘查后发现,死者系遭钝器所击致死。 3月20日,[[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新村]]又发生一起类似案件。41岁的施女士跟同事在西藏路某饭店聚餐后回家,当晚10时50分行至家门口,发现忘带大楼总门钥匙,之后她走到阳台下,请求丈夫把钥匙从6楼扔下。在丈夫将钥匙扔下后,丈夫未见妻子上楼,遂下楼察看,发现妻子已死亡,而她随身携带的挎包也被劫走。警方经勘查发现,施女士是被人从身后突然袭击,采用拳击撞墙等暴力手段致死。 3月22日,杨浦区再度发生类似案件:一名44岁的郑姓女子于21日晚9时10分左右,乘坐124路公交车在[[共青森林公园]]站下车,步行5至6分钟快到家门口时,遭到歹徒用钝器击打其头部,郑当即昏迷倒地,她随身带的包被抢走。经法医验定,郑某的头部损伤主要在后脑头枕部,共有5个创口,并颅骨骨折。之后在22日、23日,宝山区又连续发生袭击单身妇女的案件,作案手段大体一致。宝山警方遂将案情通报给杨浦警方。 4月1日至4月6日,杨浦区殷行街道、宝山区淞南新村、海滨地区又发生7起类似的抢劫案件。 4月14日,杨浦区共青森林公园发生一起抢劫案。据110报警台接到的群众报警记录,当时在公园内休闲的两名老人被人击伤后已送往医院抢救。警方接报后,杨浦警方迅速赶赴现场,交警封锁了周围路口,刑侦总队也派出警犬队到场助战,大批警员包围了公园。警方对公园内进行了地毯式搜查,但没有找到主凶。据此案受害者63岁周姓妇人回忆称,当天上午7时45分,她与71岁的朱某至共青森林公园游玩,至中午11时便坐在湖边的椅子上吃点心,随即遭人击打头部,击打后失去知觉。而她手上的一只金戒指和颈上一根项链也被劫走,被劫的项链上有一鸡心锁片挂件,锁片正面是鸳鸯图案,背面镌有[[篆体]]“明月”两字。而“明月”是她儿子的名字。 截至4月14日,此系列案件共发生13起类似抢劫案,导致2人死亡、6人重伤、6人轻伤,其中包含一名男性老人,伤者均被送至[[长海医院]]救治。案件中被抢的物品涵盖不同类别,包括辣酱、保健药品、饭盒、化妆品、香水、手表、戒指、项链、寻呼机等。由于作案地点相近,与案件相关的传言也开始传播开来,传言基于作案人的动机和作案形式,共有几十种不同的版本。有受害者传言称,歹徒是用一把钉有铁钉的大榔头作案的,也有市民称作案人是一个骑摩托车作案的犯罪团伙,准备在[[香港回归]]前,专门挑100个长发披肩的女子下手,更有市民说歹徒是用木棒把铁钉从脑后打入被害者的脑壳。 ===调查=== 在此次系列案件中的头两起案件接连发生时,相似的作案手法已经引起杨浦、宝山警方的注意,两局刑侦部门迅速交换了案件信息。与此同时,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情报中心展开情报搜集工作。 4月12日,时任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总队长[[吴延安]]召集王军副总队长以及重案一支队、七支队部分领导召开案情分析会,将已经发生的7起案件并案侦查,决定由王军牵头,率总队有关部门与杨浦、宝山分局组成专案组,对此系列案件展开调查。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并串研究,初步判断案犯倾向于1人,身高1米7左右,并刻画了歹徒的特征、作案手法,判断了案件的特点、作案工具后形成五点共识: #歹徒作案时间大多选择在夜间和市郊接合部的偏僻地段,用钝器从背后或侧面袭击被害人致昏迷,以施抢劫; #歹徒较多选择年龄较大、身材较矮的中年妇女为侵害目标; #歹徒以劫财为目的,作案手段凶狠,不计后果; #根据被害人头部形成的创口,推断作案工具系铁管、铁棒类容易挥舞的钝器; #歹徒系外来人员的可能性较大,身高1.70米左右,流窜于两区间作案,且乘公共汽车流窜的可能性较大,对案发地周围情况比较熟悉,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很可能就在案发地区一带。 调查开始后,专案组对案发地周围的38平方公里的重点区域进行搜查,并对4月6日发生的一起案件中被劫的寻呼机展开了重点侦查。根据当时仅提供的线索,专案组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宝山和杨浦地区应有落脚点,而根据被害人创口形成的情况分析,作案者个子不高,身强力壮,10起案件使用的均为同一种易挥动的钝器,可能系个人单独作案。以杨浦、宝山为中心,扩大到闸北、虹口的排摸嫌疑人的区域被划定,而在案件频发地区的夜间伏击守候、捕捉现行的行动也陆续展开。 4月15日上午,杨浦公安分局五角场派出所的一位民警前往朝阳百货商场。2004年7月因五角场商圈升级改造被爆破拆除,现朝阳百货公司已不存在,原址已改建为[[万达广场 (中国)|五角场万达广场]]的金银饰品柜台了解情况。一名售货员反映称,一个小时前有人在此修理过刻有“明月”两字的鸡心挂件,该金项链上带有明显的拉断痕迹。而这一挂件即为4月14日一位老人在共青森林公园被劫走的项链。售货员还描述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系一外地民工模样的男子,剽悍强壮,操一口并不纯正的普通话,身着紫红色夹克衫。柜台负责人还表示,该男子在4月3日、5日也曾到此加工过金饰。消息上报至专案组后,刑侦专家[[张欣 (刑侦警察)|张欣]]绘出了犯罪嫌疑人的模拟像,侦查员根据模拟像再次在案发地周围排查>。 4月16日,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技术侦察处副处长[[张宝发]]通过犯罪嫌疑人笔录中记下的一个[[寻呼机]]号码,利用寻呼机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之后,警方监控到寻呼机收到一个来自宝山的电话呼叫,遂将嫌疑人的位置锁定在宝山区华浜二村的一处住户。同日晚,警方开展案件的查证、抓捕工作,遂进入华浜二村某号楼的202室搜查。晚上11时30分,警方进入202室将犯罪嫌疑人控制。经确认,犯罪嫌疑人系安徽籍男子魏广秀。翌日凌晨12时55分,特别行动队侦查员将魏广秀押往刑侦总队。 4月17日上午9时,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此案正式告破。 ===逮捕、审判与处决=== 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魏广秀。5月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魏广秀犯抢劫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处于新旧两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交替时期,因此该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性。法院在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法律办案之余,在审判方式方面还作了改革。该案的主审法官薛振则在晚上实地到现场调查,并特意选择在与魏广秀作案时间相同的时段勘查。尽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人出庭作出强制规定,但为了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为公正裁判奠定可靠基础,合议庭决定此次庭审鉴定人、被害人等证人都要出庭指证。 5月27日上午9时15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期间,魏广秀交代了他的犯罪经过,称他单独持钝斧乘坐公交车或骑自行车,在宝山区、杨浦区寻找到作案目标后,尾随被害人至行人稀少、灯光黯淡的偏僻地带,从背后用斧背猛击被害人的头部,击倒被害人后实施抢劫。在下午3点的审理中,法庭开始调查3月18日抢劫案的事实。在该案中,魏广秀不仅敲击了受害人的头部,还用斧头敲击她的下半身,掀开上衣咬其乳房,并掐住她的脖子,最终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在公诉人询问魏广秀掐她脖子的目的时,魏广秀称“不让她反抗”。而辩护人主要想证明魏广秀的目的只是抢劫,不具有杀人故意。但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持不同态度,认为魏广秀实施了除抢劫外的其它暴力行为,对被害人有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公诉人还对魏广秀的作案方式作了仔细询问。魏广秀在法庭上称,选择宝山、杨浦作案是因为他以前在吴淞当过兵,对这一带比较熟悉。而他选择在夜晚7到10点作案,是因为“路上人少,目标主要是人单力薄的单身妇女,因为比较容易得手”。 5月29日上午,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魏广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钝斧予以没收,赃物、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魏广秀认为判刑过重,不服判决,请求上诉。经过讨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认为,魏广秀刑满释放后不到5个月继续犯罪,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案发后又有拒捕和抗拒交代等严重情节,且不具有自首、检举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因此对魏广秀不能从轻处罚。6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6月13日下午3时40分,魏广秀被执行死刑。 ==影响== 该案发生后,对上海的社会治安、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些市民更为此“谈‘敲’色变”。由于安全上的忧虑,女性基本上不敢单独走出家门,一些家庭开始为不得不夜归的家人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在案件高发地区,丈夫陪妻子、父亲陪女儿成为了当地街头的常见现象;不少纺织厂女工不敢上中班、夜班,有的工厂将职工食堂临时作为宿舍使用,没有条件的会借用附近学校的教室作为宿舍。还有一些女性将头发剪短,出门也不敢穿红色或其他颜色鲜艳的衣服,更有市民深夜出门时佩戴头盔行走,或随身携带榔头以防遭到歹徒袭击。一些餐馆、娱乐场所也为了保障安全直接暂停晚市。 ==后续== *1997年6月17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为此案举行表彰大会。会上宣布,根据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部长[[陶驷驹]]签署的命令,此案件专案组获集体一等功。 *曾参与该案侦破工作的时任上海市公安局技术侦察处副处长张宝发(后任上海市公安局巡视员、技术侦察总队总队长),于2014年10月当选为第五届“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为此次评选活动的10名当选者之一。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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