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14.141.115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鹤壁市鹤山区监察委员会 的原始碼
←
鹤壁市鹤山区监察委员会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5.itc.cn/images01/20230117/6baf366f9053423ca5824664168b39f0.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631155528_12163164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鹤壁市鹤山区监察委员会'''是由[[鹤壁市]]鹤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鹤壁市鹤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鹤壁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ref>[https://www.sohu.com/a/328915671_612918 监察机关有哪些] ,搜狐,2019-07-24 </ref>。 2018年1月5日,鹤壁市[[鹤山区]]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 现任鹤壁市鹤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副主任、代理主任:苏玉新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ref>[https://www.sohu.com/a/483641777_121132542 公职人员三境界],搜狐,2021-08-16 </ref>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复审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机构== ===职能部门=== 鹤山区纪委机关和鹤山区监委合署办公,共有13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下属1个[[事业单位]]:鹤山区纪检监察宣教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的派驻机构8个,分别为:鹤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鹤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鹤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鹤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鹤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鹤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鹤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鹤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纪委。 ===职责简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建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二)组织部: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监督工作,受理对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等。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综合舆情工作等。 (四)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承担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六)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科)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组织协调全区以案促改工作等。 (七)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八)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等。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返回「
鹤壁市鹤山区监察委员会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