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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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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p> |- |<center><img src="http://cdn.peoplenews.tw/collection/1494345824.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peoplenews.tw/news/29637026-38cc-4761-a18c-b9abf5ac2332 圖片來自peoplenews] </small>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經由[[憲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適應[[動員戡亂]]時期政軍情勢。自1948年([[民國紀年|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總統]][[李登輝]]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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