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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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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www.kfzimg.com/sw/kfz-cos/kfzimg/fbdefaaf/57c94a141e47d12c_s.jpg width="230"></center> <small>[https://book.kongfz.com/16354/6087540398/ 来自 孔夫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15427。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是享誉业界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盖全面依法治国、法律文本、法学教育、法律考试、法学学术<ref>[https://gkcx.eol.cn/special/14?fromcoop=sougou&sort=1 法学],中国教育在线</ref>、[[司法]]实务、法律应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领域,综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国法律出版行业前列<ref>[http://www.lawpress.com.cn/index.php?c=article&m=about&column_id=45 公司简介],法律出版社</ref>。 ==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 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 、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二)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款:“海 、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环境保护法(5) ==参考文献== [[Category:040 類書總論;百科全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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