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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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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502/ec8971e7b64b4c38a348250a14f58e6d.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230123389_377319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1996年6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是面向国内外公众募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公益活动<ref>[https://www.sohu.com/a/458226386_100170596 公益活动包括哪些内容?],搜狐,2021-03-31</ref>,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业务范围== 一、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促进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宣传动员;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组织开展肝炎患者互助互教交流活动; (五)承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工作; (六)推动国内、外友好往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肝炎防治<ref>[https://www.sohu.com/a/600272137_121252881 肝炎防治要点,呵护您的“小心肝”] ,搜狐,2022-10-30 </ref>工作领域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向社会各界及公众的募捐; (九)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我们的使命愿景== ===我们的宗旨:=== 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公益]]活动,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我们的使命:=== 防治肝炎 造福人类 ===我们的愿景:=== 为了没有肝炎的未来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国内外力量,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肝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百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捐赠及基金投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开展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宣传动员;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往来、合作; (五)介绍和推广有关的先进肝炎防治药物、诊疗技术、器械设备等; (六)奖励肝炎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赞同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并自愿为肝炎防治事业作贡献; (三)有能力推动肝炎防治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 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所有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基金会]]活动; (三)维护基金会宗旨,并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尽力; (四)理事单位参与并支持基金会的公益活动。 理事会所有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拟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参考文献==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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