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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花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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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0.itc.cn/q_70/images03/20210527/c280291975b84954b18b5ff83e6eece4.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68917718_120075915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花卉协会'''成立于1984年11月1日,是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综合性的花卉园艺行业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展览部、联络部和信息部4个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花卉协会,为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协会下设杜鹃花、[[月季]]、兰花、茶花、蕨类植物、梅花蜡梅、牡丹芍药、[[荷花]]、桂花、花文化、零售业、盆栽植物、绿化观赏苗木、盆景、市场流通、花卉景观16个分会。协会是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orticultural Producers, AIPH)、亚洲花店协会(Asia Florists’ Association, AFA)、国际茶花协会(International Camellia Society, ICS)、世界月季联合会(World Rose Federation, WRF)等国际组织会员单位。 ==主要工作== 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负责[[花卉]]标准管理,承担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织编写发布《中国花卉产业发展报告》、《全国花卉产销形势分析报告》;负责申请组织在国内举办的世界园艺博览会、国际性插花花艺大赛;主办中国花卉博览会、中国国际花卉园艺展览会、中国杯插花花艺(盆景、组合盆栽)大赛等国际性和全国性综合展会;举办中国花卉产业论坛以及全国荷花展览会、中国[[杜鹃花]]展览会、中国兰花博览会、中国茶花博览会、中国梅花蜡梅展览会、中国月季展览会等专业展会;开展花卉行业培训、国际交流和花文化基地认定等相关工作;主办《中国花卉园艺》杂志、中国花卉协会网站和中国花卉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花卉行业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宣传行业动态等。 ==相关资讯== ==中国花卉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花卉协会(简称中国花协),英文名称: CHINA FLOWER ASSOCIATION(缩写 C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花卉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ref>[https://www.sohu.com/a/404235287_120643396 什么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哪些单位?],搜狐,2020-06-26 </ref>、社会团体和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551492121_121391175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搜狐,2022-05-26 </ref>、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化、市场化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服务”等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提供咨询,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花卉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花卉产业;为发展城乡经济,增加人民收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研,编制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等,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发布产业信息,研究分析国内外花卉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参与和组织制定国家有关花卉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并宣传贯彻执行; (四)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有关部门授权,加入国际花卉行业组织;组织开展国际性花卉行业展览、展销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举办全国性的花卉会展活动,包括博览会、展销会、[[竞技]]比赛、信息交流、行业论坛等;指导和支持举办区域性、地方性花事活动; (六)组织协调全国花卉科研、[[生产]]、流通、销售,促进行业分工与合作; (七)组织行业培训,开展职业资格鉴定,提高花卉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助解决贸易纠纷; (十)开办杂志、网站等,编辑出版图书,宣传行业政策,普及花卉知识、弘扬花文化,引导大众消费; (十一)承办民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的范围包括: 1.各省(区、市)花卉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 2.花卉[[园艺]]及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3.花卉园艺及相关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的范围包括: 1.从事或热爱花卉园艺及相关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人员; 2.热爱并支持花卉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有关人员; 3.在花卉园艺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 4.对花卉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名誉会员的范围包括: 热心帮助我国花卉[[事业]]发展,并对我国花卉事业有较大贡献的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和外国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花卉协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研究]]并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查和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计划;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热爱花卉事业的享有崇高威望的同志出任。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若干部(室)。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基础服务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主持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制订本团体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本团体的[[日常]]事务应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设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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