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求真百科
搜尋
檢視 产假 的原始碼
←
产假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产假</big>''' |- |<center><img src=https://img95.699pic.com/photo/50724/9554.jpg_wh300.jpg!/fh/300/quality/90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699pic.com/tupian-507219846.html 来自 摄图网 的图片]</small> |} '''<big>产假<big>''' 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产假 <ref>[https://news.so.com/ns?q=%e4%ba%a7%e5%81%87&src=onebox 产假的最新相关消息]</ref> 外文名 Maternity leave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 最新修订时间 2016年1月1日 ==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最新修订==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目前,天津、浙江、宁夏等13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已经出台。 新计生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 实际上,我国《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此,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晚婚的福利并不能说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还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机关是否修订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 2016年全国各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參考來源== {{Reflist}} [[Category:揭密生活]]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Template:Main other
(
檢視原始碼
)
Template:Reflist
(
檢視原始碼
)
模块:Check for unknown parameters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
产假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