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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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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公共秩序</big>'''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518/16a9c93d930c42e1afe1950b2834442d.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14775805_100022997 来自 网络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big>''' |- | align= light| 中文名称: 公共秩序 外文名称: public order 也称: 社会秩序 |}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也称"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ref>[https://www.sohu.com/a/314775805_100022997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亮点解读——公共秩序篇 ]搜狐网</ref> == 基本资料 ==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 法律意义 ==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我国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一定处罚。公共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共4种。 == 性质== 维护公共秩序,既要依靠[[道德规范]],也需要法律规范的制约。然而最重要的仍是人们正确的[[道德观]],这能够帮助人们增强遵守法律的概念,从而使维护公共秩序得到真正的实现。 == 参考来源 == [[Category:540 社會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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