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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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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劳动改造'''<br><img src="https://www.itsfun.com.tw/cacheimg/b1/df/5a10ffe691b8eeb8d349aea97c2c.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itsfun.com.tw/%E5%8B%9E%E5%8B%95%E6%94%B9%E9%80%A0/wiki-1204066-6630936 圖片來自itsfun]</small> |}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用以管理[[罪犯]](特別是[[政治犯]])的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曾經使用過。它是一种经常出现在[[监狱]]裏的标语和口号,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体力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中國国内外常将劳改与[[劳教]]混淆,中國官方也笼统地合称为“二劳”,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 应用地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國劳动改造制度始于[[清朝]]。《[[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劳动改造实源自清朝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经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经刑部议准,徒犯毋庸发配,按照年限,于本地收所习艺。流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千里者十年。遣军照满流年限计算,限满释放,听其自谋生计,并准在配所入籍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有大量人被处以劳改(劳动改造思想)。劳动改造刑满释放人士可选择回乡或就地編戶[[留場就业]]。 ==介紹== 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原因是由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1990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替代<ref>{{cite news|url=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1-10/19/content_76486.htm|title=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publisher=新华网|accessdate=2008-09-28}}</ref>。至此,中国劳改制度完全取消。 目前,劳动改造項目在中國大陸已被自愿有偿劳动替代,犯人可从中获得非常有限的薪水。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然而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无偿强制劳改依然屢見不鮮,最常受到判處劳动改造的有政治叛亂份子、脫北者等,最嚴重則有更嚴重之身心上的刑罰。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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