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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嘩兩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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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喧嘩兩成敗'''<b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1122/bc950214d40e442e8f62a353e86f9ac3.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sohu.com/a/277151020_403608 圖片來自sohu]</small> |} '''喧哗两成败'''这里的“成败”指处罚,喧哗两成败的字面意思即发生争斗时处罚双方大辞泉。是日本[[室町幕府]]<ref>[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15284 室町幕府],books</ref> 时代后期至[[江户时代]]前期的法律原则之一:在发生武力争斗后,不论争斗的因由、对错,对双方施以同等处罚。 === 确立 === 喧哗两成败作为法令最早的成文记录是1445年([[文安 (後花園天皇)|文安]]2年)4月以藤原官位|官位|伊势守名义发布的[[高札場|高札]],内容为“喧嘩口論堅被停止訖、有違背族者、不謂理非、双方可為斬罪、若於加担人有者、本人同罪事”日本法制史|page1=168|中世法制史。 进入[[战国时代]]后,喧哗两成败也见于一些[[大名 (称谓)|大名]]制定的[[分国法]]。例如[[骏河国|骏河]][[今川家]]的《[[今川假名目录]]》中规定,“喧哗(争斗)者不论理由是非,双方皆论死罪”;“对方挑起争斗时,也当忍耐,……不论如何行事言行必须冷静,遵守事理,……如此则可免罪”。[[甲斐]][[武田家]]的《[[甲州法度次第]]》则规定,“喧哗不论缘由皆当处罚。对方挑起争斗时忍耐不发者可免”。需要注意的是,分国法有10余种,但包含喧哗两成败原则的仅有今川、武田以及[[土佐国|土佐]][[长宗我部氏]]三家。未制定分国法的大名家虽然也有不少应用了喧哗两成败的独立法令,但通常是为了确立大名的裁判权力,抑制私斗,阻止[[自力救济]],而非将喧哗两成败定为原则。 === 近现代 === 喧哗两成败作为[[习惯法]]一直持续到[[江户时代]]前期。在第4代将军[[德川家纲]]时期,文治政治取代了武断政治。日本历史上武士复仇的经典案例[[赤穗事件]]就发生在这一时期,以此事件为引子,[[儒生|儒学者]]对喧哗两成败进行了批判佐藤直方、[[荻生徂徕]]、太宰春台的批判。儒学者认为该原则不论是非,同罪论处,过于粗暴;连行事符合道理的一方也被看作错误,是不合理的。 在[[二战]]之前的日本,法律审判上仍有在[[正当防卫]]相关案例中援引喧哗两成败规则的例子。在当代日本,在裁决儿童之间的争斗时,教师和家长也常有使用喧哗两成败规则的情况。 == 历史 == === 背景 === 日语中“喧哗”指争斗,当代一般指斗殴行为;而古代日语中“喧哗”最初指的是家族、村落之间纷争一类的骚乱。日本从战国时代起,社会变得不安定,武家领地的纷争(境相论|境相論“相论”意为争论、争端;境即土地范围;境相论的字面意思即土地边界争端。)通常不通过诉讼而以实力解决([[自力救济]]),领主之间的争斗频发。当时的文化中人们重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平衡。施以报复的一方认为是等价索偿,但被报复的一方常常觉得不公平,从而常有连环往复的报复行动。“喧哗两成败”原则照顾当事双方的同等损害认知,同时力图迅速阻止领地纷争,恢复秩序。此时的喧哗两成败仅针对关于领地的武力争斗。并非“所有的争端都应同等处罚”,而是“私自以武力解决的当以施以同等处罚”。 针对领地纷争不论因由是非进行均等惩罚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352年([[观应]]3年)9月18日[[室町幕府]]制定的《建武以来追加|建武以来追加|建武式目追加》的第60条,但此规定仅限于不经幕府裁决自行武力解决的领地纷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双方同罪、单纯公平的原则,最终同等惩罚的原则从单纯的领地纷争扩大到一切争斗。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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