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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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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70927/c8be8187917f4e918887025554250df7.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195025337_274949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业务指导的全省非赢利性的自律性[[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305534072_120042052 社会团体办理攻略] ,搜狐,2019-04-02</ref>,2003年7月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发起设立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2011年9月5日经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更名为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协会秘书处在[[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450号701、703室办公。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全体会员忠实于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事业,恪守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规范;实施自律管理,引导会员提高执业素质,规范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推动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增进交流,扩大影响;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研究[[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机制,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政策及立法建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执业[[环境]],提升行业地位; (三)负责广东省内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执业注册及会员登记[[管理]];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执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 (六)组织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后续教育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七)根据规定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诚信建设,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八)承担全国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广东考区的考务工作; (九)编辑出版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信息,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代表广东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参加国际有关组织的活动、签订合作协议; (十一)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Association of Land Valuers and Agents,缩写为GDALV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东省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土地登记代理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全体会员忠实于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事业,恪守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规范;实施自律管理,引导会员提高执业素质,规范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推动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增进交流,扩大影响;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f>[https://www.sohu.com/a/550859087_12057842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搜狐,2022-05-25</ref>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研究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机制,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政策及立法建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执业[[环境]],提升行业地位; (三)负责[[广东省]]内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执业注册及会员登记管理;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执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 (六)组织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后续教育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整体技术水平; (七)根据规定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诚信建设,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八)承担全国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广东考区的考务工作; (九)编辑出版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信息,建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代表广东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参加国际有关组织的活动、签订合作协议; (十一)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并分为估价和登记代理两个组别。团体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注册从事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为协会执业团体会员,在执业团体会员中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协会执业个人会员。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评估咨询、代理机构,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团体会员;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土地管理和评估咨询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管理、地籍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从事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协会专门委员会审查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常务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权; (三)缴纳会费; (四)向社会[[公告]],颁发会员证; (五)执业会员自执业注册登记发证之日起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方式和标准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执行,区分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两个组别,完成注册后缴纳相应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会费。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协会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利,退会者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协会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协会专门委员会对其作出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或公开谴责,对情节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给予其劝退或撤销会员资格并视情况作出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入会申请的处分。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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