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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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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汉朝法律制度</big> ''' |- | [[File:汉朝法律制度.png|缩略图|居中|[https://bkimg.cdn.bcebos.com/pic/0eb30f2442a7d933787afdd8a04bd11372f0014e?x-bce-process=image/watermark,image_d2F0ZXIvYmFpa2U4MA==,g_7,xp_5,yp_5/format,f_auto 原图链接][https://baike.baidu.com/pic/%E6%B1%89%E6%9C%9D%E6%B3%95%E5%BE%8B%E5%88%B6%E5%BA%A6/10749590/1/0eb30f2442a7d933787afdd8a04bd11372f0014e?fr=lemma&ct=single#aid=1&pic=0eb30f2442a7d933787afdd8a04bd11372f0014e 来自 百度 的图片]]]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 汉朝法律制度是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西汉末年,外戚王莽夺取政权,建立[[新朝]]。但[[王莽]]政权仅存1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中文名''':汉朝法律制度 '''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指导思想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原因''':秦末农民大起义 '''法律内容''':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司法制度''':司法机构 春秋决狱录囚制度诉讼审判制度 =='''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导思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法律形式'''==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⒉令(临时发面的诏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⒊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⒋比([[决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⒌《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立法活动'''== '''西汉初期''' 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程”。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西汉中后期'''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加强司法镇压,开始大规模增修法律。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27篇,这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6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60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本上无大变化。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大的变化。 '''东汉时期''' [[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刘秀]]建立[[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政权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章帝在尚书[[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刑制改革'''== '''改革背景'''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改革内容'''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改革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内容'''== '''刑事法律''' 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②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②[[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 主要内容有 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制度'''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ref>[https://wenku.baidu.com/view/0cb72ff5c5da50e2534d7fc9.html 汉朝法律制度],百度文库, 2016-07-25</ref> ==参考文献== {{reflist}} [[Category:610 中國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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