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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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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獎勵投資條例''' </p> |- |<center><img src="http://image.digitalarchives.tw/ImageCache/00/11/26/05.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c/f6/7b.html 圖片來自digitalarchives] </small> |} 《'''獎勵投資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60年至1990年政府為了獎勵投資、加速經濟發展所實施的法律,1960年8月31日[[立法院]]制定,1991年1月1日[[行政院]]公告廢止。其中在1960年時為了因應[[美援]]停止後的該經濟發展,中華民國政府在[[十九點財經改革措施]]中要求[[臺灣]]能夠達到自給自足的程度。<ref>[https://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c/f6/7b.html 獎勵投資條例],digitalarchives</ref> ==介紹== 在政府確立了進口替代工業化政策後,在該階段後期制定《獎勵投資條例》以獎勵包括製造業、手工藝業、礦業、農林漁畜業、運輸業等,主要目的在於提高臺灣地區的產品自製率。 同時由於當時政府也面臨財政困難、[[外匯]]短缺及失業率偏高等問題,因此也藉由《獎勵投資條例》發展外銷產業並且以減免租稅方式吸引外資來臺。在經濟發展政策轉為[[出口擴張]]方針後,《獎勵投資條例》也跟進修正以加速資本折舊並且鼓勵公司股票上市。而盪了1980年至1990年的第二次進口替代時期《獎勵投資條例》再度修正,內容則著重發展策略性之工業並且鼓勵企業持續留在臺灣。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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