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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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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町村制''' </p> |- |<center><img src="https://www.kfzimg.com/sw/kfzimg/3028/02905a05b25686fcc5_b.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book.kongfz.com/166485/2722122852/ 圖片來自kongfz] </small> |} '''町村制'''(ちょうそんせい、明治44年4月7日法律第69号)是[[大日本帝國憲法]]下[[地方自治]]中[[市制 (日本)|市制]]的一項基本法律,已廢止。<ref>[https://book.kongfz.com/166485/2722122852/ 六版增订 市制町村制注釋(附市制町村制理由)],kongfz</ref> ==歷史== 1888年([[明治]]21年)4月17日,為代替[[郡區町村編制法]]而頒發,是明治21年4月17日法律第1号的後半部份(前半部份是市制)。翌年(明治22年)4月之後在各地陸續實施。 町村制參考了[[普魯士]]的地方自治制度,給予每年繳納地租或直接國税2日元以上納税者參政權,制度有利於資本家。内務大臣和府縣知事的監督權很強、[[自治權]]弱小。 1911年(明治44年)全面更改、1921年([[大正]]10年)、1925年(大正14年)、1929年([[昭和]]4年)強化自治權和[[公民權]],不過基本性質為改變。[[二戰]]下的1943年(昭和17年)再度減小自治權。戰後的1946年(昭和21年)擴大自治權,翌年(昭和22年)5月3日[[日本國憲法]]與新[[地方自治法 (日本)|地方自治法]]實施,町村制廢除。 ==構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款 町村其區域 *第二款 町村住民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款 町村條例 ===第二章 町村會=== *第一款 組織及選舉 *第二款 職務權限及處務規定 ===第三章 町村行政=== *第一款 町村吏員/組織選任 *第二款 町村吏員/職務權限 ===第四章 町村有財產/管理=== *第一款 町村有財產及町村税 *第二款 町村/歲入出予算及決算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731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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