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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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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big>经国大典</big> ''' |- |[[File:经国大典.jpg|缩略图|居中|[https://www.kfzimg.com/W02/d7/c5/d7c5bb802ede76dfe95a3e5c7366e09c_b.jpg 原图链接]]]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中文名: 经国大典 外文名: 경국대전 朝 代: 李朝 发生时间: 1474年 |} 《[['''经国大典''']]》(경국대전),为李朝国初的政典,被称为“国家立国的磐石”,世祖时开始编修,成宗朝书成,同年刊行(如所记不误,1474年《[[国朝五礼仪]]》颁行,次年颁行即为此书)。后又有《[[大典会通]]》《[[续大典]]》等。此书共分六典,为吏、户、礼、兵、刑、工典,详载李朝一朝典制。<ref>[http://book.kongfz.com/7650/449031043/ ],孔夫子旧书网 , </ref> ==成书历史== 《[[经国大典]]》于朝鲜世祖时期开始撰写,成书于朝鲜王朝成宗16年,并于同年颁布。 ==内容概述== 《[[经国大典]]》是朝鲜王朝治国的基石,规定了朝鲜王朝的各方面体制制度;在哲学思想上中国的程朱理学占据正统的地位,推行“崇儒抑佛”的礼治政策;同时又仿效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确立国王享有主宰一切的绝对权威;在经济上实行“农本民生主义”,改良地制实行邻保制;在社会关系上实行两班(文武贵族)统治庶民的严格的等级制;在司法上为保全封建集权制沿袭中国的“唐律”和“大明律”制定各种法令。 这些治国方略在《[[经国大典]]》中都有规定,在古朝鲜政治、司法、文化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被朝韩史学界珍视为研究古朝鲜司法文化的不可多得的资料,也是研究东北亚汉文化史的主要依据之一。 ==政治制度== 《[[经国大典]]》确立了新的政治制度。以后虽然官职的名称存废有一定的变动,但是整个朝鲜王朝时期的官职制度总体上都遵循了《[[经国大典]]》的规定。 朝鲜王朝的官职仿照中国,分为正从九品,由正一品到从九品,共计十八品。其中,正三品分正三品堂上和正三品堂下。正一品至正三品堂上,称为堂上官。正三品堂下到正七品,称为堂下官或参上官。正七品以下为参下官。 为便于识别和管理,《[[经国大典]]》规定“男丁十六岁以上佩号牌”,并用不同质地的号牌表示不同的身份,如东西两班及内官二品以上用牙牌,三品以下及三医司登杂科者用角牌,生进用黄杨木牌、流品、杂职、士庶人、书吏、乡吏用小木方牌,公私贱假吏用大木方牌。各种号牌必须经相关官衙烙印后颁给。 《[[经国大典]]》冠之样式、缨带质地、颜色之规定“堂上三品以上为乌纱帽(纹纱角),戎服紫笠贝缨,堂下三品以下,乌纱帽(单纱角),戎服黑笠晶缨。录事为乌纱帽,别监为紫巾,守仆为皂巾。” 《[[经国大典]]》官员坐次“堂上官会坐,则正一品北,从一品东,二品西,三品南。衙门会坐,则一品衙门长官北,佐贰官从一品东,二品西,三品南。” ==历史意义== 朝鲜王朝建立90多年,编制了作为国家运营基础的综合法典。作为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之一的法律从前就存在,但是经国大典的编撰在朝鲜建国后一直促进下来的法制主义的确立上,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因此具有特别的意义。在高丽时代注重的不是法制而是接近于仁治,朝鲜时代的统治更加接近于法治。对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典筹备的关心,从太祖时一直继续下来,到了太宗时代,编撰了经国大典雏形的经制六典,到了世宗代,呈现出儒教的民本主义和法治主义更加强化和整顿的面貌。不仅编撰了续六典,还引进了3审制,实行禁止滥用刑罚,禁止拘禁未成年和老人罪犯等政策。还通过下达有关监狱内卫生和取暖的方针等,立足于儒教伦理观,整顿了刑罚制度。世祖登基以后,以第二创业君主的自豪感,开始着手于经国大典的编撰。世祖认为,各位先王创造的法律条文过于繁杂,每个个别的事实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因此项目增多,而且缺乏普遍性,不能适用于各种情况,所以重新编撰了经国大典。成宗一即位就重新修改了经国大典,并从147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就是辛卯大典。但是因为有遗漏的条款,所以重新修改,从1474年2月1日开始施行,这就是甲午大典。1481年9月再次修改的就是乙巳大典,之后没有再修改,被最终确定下来。所以,经国大典作为统治的基本法典,成为时代规则。现在完整地流传下来的经国大典是乙巳大典,之前的没有流传下来。因此乙巳大典成为韩国流传至今的法典中历史最长的唯一的法典。经国大典综合包括行政法、民事法、家庭法、军法、刑事法等各个部分,但是其中规定国家统治机构的构成和机能、官吏任用和罢免程序、业绩评价等的行政法规占重要部分。这说明当时追求的最大目标是通过各种统治机构和官僚秩序的确定,实现中央集权统治的强化。所以经国大典的编撰和施行,确立了作为立足于法制主义的王朝统治的法律基础的统治规范体制,并且通过制定妥当、实用的固有法律,阻止了中国法律的浸透,使固有法律得以维持和继承。在经国大典里详细地规定了立法过程,新法要经过议政府会议转达给王,再通过司谏院的同意后被正式制定。另外经国大典在叙述方式上,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普遍性,法律条文的内容也是系统地连接起来的,这体现了永远不变的政府的意志和自信心。即使是现在的法律也是与以前的法律在形式上大同小异。所以经国大典在表现样式上,与现在的法典在很多部分是一致的。这也意味着经国大典已经达到非常完美的程度。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730 亞洲史地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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