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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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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b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0414/75dc7e81d4d84a79b3097dde108f84fe.jpe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sohu.com/a/228261036_570253 圖片來自sohu]</small>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于1868年7月9日通过,是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修正案备受争议,特别是在[[美國南部|南部各州]],这些州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过修正案。第十四条修正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第二次制宪”之说,之后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第一款中「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的一項,是[[美国宪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它对美国国内的任何[[国家行为|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员行为]]都有法律效力,但对私人行为无效。有關此修正案的法律解釋和應用在美國國內一直受到爭議,自由派通常會接受法院的裁決,並支持通過法院來推翻被指違反民權法律等行為。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极少在法律诉讼中引用,第五款赋予国会执法权。第一款包括了多个条款:公民权条款|Citizenship Clause、特权或豁免权条款|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权条款对公民权作出了宽泛的定义,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隶在美国出生的后代不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判决。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经解读后的实际应用情况也很少。 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条款经联邦司法部门的应用,把[[美国权利法案|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内容[[合併原則|应用到了各州]],并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须满足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要求。 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司法管轄權|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这一条款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成為此修正案的法理基础,[[美國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判决[[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之后又在其他多个案件裁决中推翻了针对不同群体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视]]和[[種族隔離]]的法律。美國自由派組織和民間團體一直希望通過[[平等權利修正案]]取代此修正案,因為此修正案的內容仍有缺撼,但最終該修正案在1982年失效而擱置。[[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后,[[美國最高法院]]陸續以此修正案為基礎進行憲法解釋,並實際上把涉及[[公民權利]]的法律進行立法,包括1973年有关[[堕胎]]权利问题的[[羅訴韋德案]]、有关[[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最終結果的[[布什诉戈尔案]]及2015年裁定[[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ref>[https://www.cw.com.tw/article/5068730 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cw</ref> 等拥有里程碑性质的判决,均是以这一條款为基础。 == 中文譯本 == *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21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武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 提出和批准 == === 国会提出 === 在南北战争的最后几年,以及随之而来的重建时期,联邦国会逐渐就数百万通过1863年[[解放奴隸宣言]]和1865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第十三条修正案]]获得自由的前黑人奴隶的权利问题进行反复辩论,其中后者正式确立废除了奴隶制。然而随着第十三条修正案在国会通过,共和党开始担心国会中被[[民主党 (美国)|民主党]]主控的南方州议员席位将大幅增长,因为这些州原本大都有数量庞大的黑奴。而根据原[[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宪法第一条]]中的[[五分之三妥协]],每名黑奴按五分之三个自由人计算,而在第十三条修正案通过后,所有黑奴都成了自由公民,所以无论获得自由的黑人是否会投票,根据各州人口数分配的[[联邦众议院]]议席都将出现戏剧性的增长。共和党希望通过吸纳和保护新增黑人选民的选票来抵消民主党的增长。 1865年,国会通过了一项在后来成为《1866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866》的提案,它确保了个人的种族、肤色或之前是否曾作为奴隶及受到强制劳役等因素不会成为其能否获得公民权的先决条件。该法案还保证法律上的利益均等,这直接打击了内战后南方多个州所通过的[[黑人法令]]。黑人法令试图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表面看来并未恢复奴隶制,但实际效果却在许多方面导致黑人回到以前身为奴隶时的处境中。如限制其活动,迫使他们签订整年时长的劳役合同,禁止他们拥有枪支,以及阻止他们到法院起诉或作证等。但是,《1866年民权法案》受到了[[安德鲁·约翰逊]]的否决,他是一位决不妥协的白人至上主义者。1866年4月,国会通过投票推翻了总统的否决,法案正式成为法律,而这一推翻也增强了共和党的信心,他们决心给黑人权利增加宪法级别的保障,而不仅依靠难以长久的政治多数优势。再者,甚至一些支持民权法案目标的共和党人也怀疑国会是否的确拥有制订这一法案的宪法权利。 修正案前后起草了超过70份草案。其中在1865年末由美国国会重建联合委员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 Joint Committee on Reconstruction提出的一份草案中,表明一州如因种族而禁止公民投票,那么在根据该州人口总数计算国会议席数时,这部分公民的人口数也不会计入。这一草案在[[联邦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联邦参议院]]受阻,以[[马萨诸塞州]]联邦参议员查尔斯·萨姆纳|Charles Sumner为代表的联盟认为该提案是个“错误的妥协”,而民主党参议员则反对黑人权利。国会于是转而考虑[[俄亥俄州]]联邦众议员约翰·宾汉姆|John Bingham提出的草案,其内容允许国会对“所有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提供“平等保护”,但这份草案没得获得众议院批准。1866年4月,联合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第三份提案,其内容经仔细协商,纳入了第一和第二份提案的元素,并提出了前[[美利坚联盟国]]债务及其支持者投票权的解决方案,当中的措辞还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多次差距很小的投票中作了进一步修改。这个妥协版本最后在参众两院获得了通过,两党态度径渭分明,共和党支持,民主党反对。 激进派共和党人|Radical Republican对他们确保了黑人民权感到满意,但对修正案没能确保黑人的政治权利,特别是投票权感到失望。在这些失望的激进派共和党领袖中,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众议员[[撒迪厄斯·史蒂文斯]]表示:“我觉得我们有义务对这古老建筑最糟糕的一部分加以修补,然而它却饱受专制主义暴风雨、霜冻和风暴的洗礼。”[[废奴主义|废奴主义者]]温德尔·菲利普斯|Wendell Phillips则称修正案是一个“致命而彻底的投降”。这个问题之后将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第十五条修正案]]得到解决,第39届美国国会|39th United States Congress于1866年6月13日提出了第十四条修正案。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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