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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奴隸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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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解放奴隸宣言'''<br><img src="https://m1.aboluowang.com/uploadfile/2020/0814/thumb_342_228_20200814041525905.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aboluowang.com/tag/%E8%A7%A3%E6%94%BE%E5%A5%B4%E9%9A%B6%E5%AE%A3%E8%A8%80-1.html 圖片來自aboluowang]</small> |} 《'''解放奴隸宣言'''》('''''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是份由[[美國]][[美國總統|總統]][[亞伯拉罕·林肯]]于1863年1月1日公佈的宣言,其主張所有[[美利堅聯盟國|美利堅邦聯]]<ref>[https://www.sohu.com/a/406603281_381921 美利堅聯盟國],sohu</ref> 叛亂下的領土之黑奴應享有自由,然而未脫離聯邦的[[邊境州]],以及聯邦掌控下的諸州依然可以使用奴隸。此宣言僅立即解放少部分奴隸,但實質上強化聯邦軍掌控邦聯的領土後這些黑奴自由的權威性,並為最終廢除全美奴隸制度預先鋪路。 == 宣言的發表 == 整份宣言分成兩個部分發佈:第一部分發佈於1862年9月22日,是份概述第二部分目的的準備公告;第二部分正式生效於1863年1月1日,此時正處於[[南北戰爭]]的第二年,其中包含[[亞伯拉罕·林肯]]的聲明:所有脫離聯邦並回到聯邦掌控下的州之奴隸最遲於1863年1月1日後當被解放。有十個州的名字在第二部分公佈時被逐一提及,可有意忽略了[[馬里蘭州]]、[[德拉瓦州]](當時皆未脫離聯邦)、[[田納西州]](已確實在聯邦控制之下)、[[密蘇里州]]以及[[肯塔基州]](已存有幾個被邦聯接受的派系政府,但仍未正式脫離聯邦)。特別豁免權由48個連署成立[[西維吉尼亞州]]以及其他被舉列的[[維吉尼亞州]]郡表述;另外還包含[[新奧尔良]]和幾個被列舉為聯邦掌控之下的[[路易斯安那州]]郡。 == 歷史背景 == 南北戰爭爆發後,相當多的黑奴自願為自身自由而協助聯邦作戰,但對如何處理佔領地黑奴觀點上仍有所衝突。林肯一開始收回某些將軍自行發布的解放黑奴命令,而此政策嚴厲執行則造成逃亡黑奴必須回到他們南方主子那兒,但1862年3月13日[[美利堅聯盟國|邦聯]]政府禁止所有聯邦軍指揮官遣返逃亡黑奴,如此影響了1850年的《[[逃亡奴隸法]]》的廢除。1862年4月11日,國會宣布聯邦政府將保障釋放黑奴的奴隸主,所有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的黑奴於1862年4月16日獲得解放。1862年6月19日國會廢止聯邦領土上的奴隸制度,如此使[[美國最高法院]]於1857年《[[史考特訴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作出的決議失去效力:此決議曾導致國會一度無權監督國土上的黑奴制度。 林肯曾宣稱他自己沒有憲法賦予的權力解放黑奴,此外,解放黑奴是種具有風險的政治行為,因為仍有部分蓄奴州效忠於聯邦,且戰爭初始的目的集中在保護聯邦的完整而非解放黑奴。基於如此,這份宣言當時只是份而由林肯自己理解為以三軍統帥的身分所發表的軍事命令,而非由國會公佈具同等地位的法案或憲法增修條文。另外有些論點認為解放奴隸宣言本身乃違憲,且是種領袖擴權指揮軍隊行動,而非創造新法(可參考《[[楊斯頓鋼鐵公司總統許可權案]]》'''Youngstown Sheet and Tube Co. v. Sawyer''', 343 U.S. 579 (1952) 其主張總統無權以三軍統帥的身分掌控煉鋼廠使其為[[韓戰]]效力)。解放奴隸宣言也把解放黑奴的同意權讓渡給聯邦軍隊(雖然軍隊本身實行種族隔離),這難得的機會使將近20萬多曾為奴隸的黑人受惠,也讓北方人獲得額外的人力資源而南方人卻直到戰敗前幾天還無法仿效。 林肯第一次與其[[內閣]]討論该宣言是在1862年7月,但考慮到此舉對政治的種種影響(包括對聯邦內的蓄奴州),他覺得在發佈前需要場聯邦軍的勝仗。在[[安提頓戰役]],聯邦軍隊擊退邦聯對[[馬里蘭州]]的進犯後,他於1862年9月22日發佈一份準備宣言,而最終的宣言則於隔年1月發佈。 解放奴隸宣言自身受限於對奴隸制度的立即效用,僅能在聯邦納入控制下的邦聯領土上生效,[[邊界州]]([[德拉瓦州]]、[[肯塔基州]]、[[馬里蘭州]]、[[密蘇里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的奴隸制度因其仍效忠聯邦而絲毫不受影響。[[國務卿]][[威廉·西華德]](William Seward)曾於評論中談到:“我們表達對奴隸制度的同情手法是解放那些我們管不著的奴隸以及奴役那些我們能解放的人們。”任何脫離聯邦的州只要在宣言生效前重新加入聯邦(或僅僅送他們的國會議員回[[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便具有等同邊際州的地位,並至少在當下能保有奴隸制度(雖然[[馬里蘭州]]、[[密蘇里州]]和[[西維吉尼亞州]]早在1865年[[美國憲法第13號修正案]]批准解除全國奴隸制度的合法性以前,便透過內部政治運作逐步廢除奴隸制度)。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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