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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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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的“一审”是指审级,对于一审“重审或再审”,审级都是“一审”。重审或再审均需开庭进行审理,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之前原审无论已??经开过几次庭,进行过几次法庭辩论,因发回重审或依审判监督再审,原审判决均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原审的法庭辩论并未终结,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ref>[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20855091154278819.html?fr=wwwt&word=辩论终结&dyTabStr=MCwxLDMsMiw1LDQsNiw3LDgsOQ== 法庭辩论终结后是什么程序]百度知道</ref>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img src="https://cdn.8btc.com/wp-content/uploads/2017/03/%E9%9A%94%E7%A6%BB%E9%AA%8C%E8%AF%81%E8%BD%AF%E5%88%86%E5%8F%89.jpg " width="180"></center><small>[]</small> |} == 具体的界定 == 1、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出院。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该判决履行完毕后,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恶化死亡,赔偿权利人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起诉]]要求赔偿。 2、是第一次审理时因没有伤残鉴定而仅就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判决赔偿,且已履行完毕。赔偿权利人在取得确定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合法鉴定结论后再次起诉要求就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第三种情况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参考文献== {{Reflist}} [[Category:800 語言、文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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