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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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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float:right; margin:-10px 0 0 20px;"> {| class="wikitable" |- ! '''養廉銀''' |- | |- ! '''中文名稱''' |- | '''[[正體]]''' 養廉銀 |- | '''[[簡體]]''' 养廉银 |- | '''[[漢語拼音]]''' yǎngliányín |- ! '''越南文名稱''' |- | '''[[國語字]]''' tiền dưỡng liêm |- | '''[[漢喃文]]''' 錢養廉 |- ! '''滿語名稱''' |- | '''[[滿文]]''' ᡥᠠᠨᠵᠠ <br>ᡠᠵᡞᠷᡝ <br>ᠮᡝᠩᡤᡠᠨ |- | '''[[穆麟德轉寫]]''' hanja ujire menggun |- |} </div> '''養廉銀''',又稱'''養廉錢''',是[[中國]][[清朝]][[官員]]的[[俸祿]]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為清朝特有。[[雍正]]元年(1723年),[[清世宗]]創立了這種薪給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但是,[[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後,清政府將所有稅收(包括酒醋稅等地方稅)改歸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財政困難,看似高薪養廉,實際上將地方行政費用歸於地方首長所有,導致清朝地方貪腐情況為史上之最。 [[越南]][[阮朝]]初年,[[明命帝]]為了防止官員貪汙,從中國引進了養廉銀制度。 ==成因== 清初文官的[[俸祿]]標準表面是號稱延續[[萬曆]]《[[大明會典]]》制定的低薪制,知縣“每月支俸三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 但是實際上《大明會典》載正七品除了底薪外還有其他實物補償或其折抵津貼: *歲該俸九十石。 **本色俸五十四石 ***支[[米]]十二石 ***折銀俸卅五石 - 銀廿六兩九錢五分 ***折絹七石 **折色俸卅六石 ***折布俸十八石 - 銀五錢四分 ***折鈔俸十八石 - 色鈔三百六十貫 以上合計一年約領[[大米]]一千一百零五公斤還有絹布、二十七兩五錢白銀及寶鈔三百六十貫足夠十二口人一年的開銷,再加上明代所有的[[外命婦]]、[[誥命夫人]]有自己的年俸,並不包含在官員支俸中,地方官府的行政、人事、伙食開銷也不需要地方官員負責,再加上七品優免田賦八十畝,免丁徭八人,又再加上稍為大一點官多半有兼職俸。(比如[[夏原吉]]領戶部尚書、太子少傅、少保三種職務俸祿,[[王守仁]]領兵部尚書、左都禦史、新建伯三俸,[[海瑞]]亦有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禦史二俸,加上外命婦的俸給,各邊鎮守各官尚有一至二十頃的養廉田,這些都不需要「孝敬」京官,也不需要被被內務府或皇帝巧立名目訛詐),明代官員真實的薪俸比表面所認知的要來的高。但明朝官員一般家口眾多,以海瑞為例。海瑞任淳安縣令一職的時候,除了老母、妻子之外,還有兩三個女兒、兩個兒子,加上家僕、婢女,可能還有奶媽,總共有十來口人,而工資經七折八扣,實際領到的是12石大米、27.49兩銀子和360貫鈔。當時鈔不值錢,可以忽略不計。僅以12石大米、27.49兩銀子來計算,十來口人用這些工資,生活就不免拮据。海瑞的家庭結構已經算是非常簡單的,生活標準也不算高,但已顯得捉襟見肘了,至於其他官員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清初延續的並不是明代的薪俸制度,而是關外戰時分贓制的滿人至上分肥制度,除了本薪支俸外的東西全部遭大量取消或沒收尤其是漢人官員,導致很多官員在[[雍正]]前根本食不裹腹,所以必須從百姓身上剝削<ref>[[蔣良騏]]:《東華錄》卷九</ref>。因此在康熙末年幾乎是無官不貪,甚至[[康熙帝|康熙]]本人也不完全反對官員[[貪汙]]。<ref>康熙帝曾對大臣說:“治天下之道,以寬為本”,“夫官之清廉,只可論其大者。今張鵬翮居官甚清,在山東兗州為官時,亦曾受人規例。張伯行居官亦清,但其刻書甚多。刻一部書,非千金不得,此皆從何處來者?此等處亦不必究。兩淮鹽差官員送人禮物,朕非不知,亦不追求”「《聖祖實錄》卷二四五」</ref>雍正元年(1723年)特設養廉銀,“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ref>《清稗類鈔‧禮制類》。</ref>,“知大臣祿薄不足用,故定中外養廉銀兩,歲時賞上方珍物無算”<ref>《[[清稗類鈔]]•恩遇類》。</ref>。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ref>[[陳康祺]]《郎潛紀聞》卷二:“雍正間,耗羨歸公,定直省各官養廉,由世宗之獨申睿斷,因時制宜。”</ref>,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 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十倍到百倍,其標準混亂缺乏公平性。[[光緒]]《[[清全典事例]]》記載範例: *[[總督]]為一萬至兩萬兩 *[[巡撫]]為一萬至萬五千兩 *[[布政使]]為五千至九千兩 *[[按察使]]為三千至八千四百四十四兩 例如,[[台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一百五十五[[兩銀]],養廉銀則達一萬兩銀。而[[台灣總兵]]年俸六十七兩[[銀]],軍事加給一百四十四兩銀,而養廉銀則為一千五百兩銀,“都司全年俸薪、馬乾、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乾、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餉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餘兩。”<ref>《[[臺灣通史]]》卷十三</ref>。 ==後果== 養廉銀並沒有完全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因此反而加重貪汙,一般的京官因為沒有統治地方沒有[[火耗]]或[[稅賦]],京城開銷又大,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是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等行賄,[[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ref>{{cite book|author=[[李慈銘]]|title=《[[越縵堂日記]]》}}</ref>[[曾國藩]]擔任[[翰林院]][[檢討]]後,家書提到:“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持。至明年則更難籌畫。”<ref>《曾國藩全集•家書》</ref>。而各地又有肥瘦之分能調到繁榮地區當官當然收益大,這就促使地方官和京官的權錢交易關係,誰能調到哪裡去當官,京官往往有實質影響力。 另一方面養廉銀又助養官員的豪奢,[[張集馨]]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別敬[[軍機大臣]],每處四百金,[[賽尚阿|賽鶴汀]]不收;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辦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書]]、[[左都禦史|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別敬一萬五千餘兩”<ref>{{cite book|author=[[張集馨]]|title=《[[道鹹宦海見聞錄]]》}}</ref>《[[清朝文獻通考]]》批評:“入愈豐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縱倍給薪津,歲增經費,何補若人之揮霍,空益小民之負擔”,這是因為“廩入既厚,縱侈隨之,酬應則踵事增華,服用則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財政困難,俸銀、養廉銀常常停支,官員“藉口于養廉不足,肆行侵漁”<ref>鐘琦著:《皇朝瑣屑錄》卷8</ref>。 == 參考文獻 == {{Reflist|2}} ==研究書目==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佐伯富著,鄭樑生譯:《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6)。 == 參見 == * [[高薪養廉]] * [[中國俸祿制度史]] [[Category:清朝政治制度]] [[Category:雍正]] [[Category:中國古代官員薪酬]] [[Category:中國廉政]] [[Category:越南政治史]] [[Category:阮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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