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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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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121/199c62c5819a4fa98fe82884ec6dcac2.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290537892_249870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980年6月9日,黄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决定开始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要职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551492121_121391175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搜狐,2022-05-26 </ref>、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ref>[https://www.sohu.com/a/455269922_267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ref>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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