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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又称领水,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国视实际状况可能另有规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缘起== 领海设立的因素有三点:国家基于安全需要,须独占其海岸,并自离岸的近海保护其海岸;国家须于沿岸港湾外检查并管制停泊和进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业、财政或政治的目的;国家必须拥有其沿岸海域内的资源,以维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领海宽度曾是争论的核心。16世纪到17世纪的论点都采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张以视力为领海范围。后来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等学者则力主以当时的“岸炮射程”(cannon shot)做为控制海域的范围。地中海地区的国家也采用“岸炮射程”的主张。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则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为领海的范围。上述主张中,以“岸炮射程”得到普遍的赞同,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平均不超过3海里(5.6千米),一些国家便规定其领海宽度为3海里。至1945年后,此惯例逐渐被改为12海里(22千米)甚至200海里(370千米)。最终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为12海里。 ==具体认定标准==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辖权,外国船只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权在内水是不允许的。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从领海基线起划,即所在沿岸国的内水或海岸低潮线的连接。低潮线到永久暴露之岸边裸土的距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但低潮线到高潮线间规则性暴露于水上的区域不得多于12海里。 ==领海上的无害通过== 外国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有权在某国领海进行“无害通过”。依据公约,无害通过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过,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国船舶于经过领海时,有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发生,即为非无害。而当中所谓“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不经许可不得停船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难目的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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