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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根据教育部2018年数据,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45.7%。[1]2019年高等教育毕业生834万,而1997年出生人数1445万,占比达到57%。 ==基本制度== ===分级=== 根据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ref>[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9df07167324c4a34bf6c44700fafa753.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人大网,2015-12-28</ref>: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制===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学位== ===分级===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ref> [http://graduate.shisu.edu.cn/_t73/35/cd/c1177a13773/page.psp 三级学位制度],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1-3-5</ref>。 ===授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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