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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最新修订是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3] ==公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1] 修订信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11月4日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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