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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法源</big> ''' |- | [[File:A2cc7cd98d1001e9ac03f9a5b60e7bec54e79759.jpg|缩略图|居中|[https://i01piccdn.sogoucdn.com/ae413be0808ed686 原图链接][https://pic.sogou.com/pics?ie=utf8&p=40230504&interV=kKIOkrELjbgQmLkElbYTkKIMkrELjbkRmLkElbkTkKIRmLkEk78TkKILkbHjMz%20PLEDmK6IPjf19z%2F19z6RLzO1H1qR7zOMTMkjYKKIPjflBz%20cGwOVFj%20lGmTbxFE4ElKJ6wu981qR7zOM%3D_844253275&query=%E9%AB%98%E7%A3%81%E5%AF%BC%E7%8E%87%E6%9D%90%E6%96%99 来自搜狗的图片]]]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在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材料[[渊源]],法的制定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引进;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还是习惯以及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 =='''简介'''== 法源的判断主体是法官而非一般的民事主体。如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也具有行为规范的作用,对于一般民事主体其拘束力是不言自明的,但作为裁判规范而言,法院只是可以(而非必须)参照执行,在判决书中也不能加以引用,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源。故判断主体仅能为法官,否则即出现双重标准。 =='''评价'''==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必须适用的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引用”的规范。具体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指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的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的规范。具体有:部门规章、各县市人大发布的决定和决议、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等。相对法源具体有:习惯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等。<ref>[https://zhuanlan.zhihu.com/p/171756902 法源]搜狗</ref> =='''参考文献'''== [[Category:500 社會科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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