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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進先出法是名詞術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後進先出法是存貨的計價方法之一。它是根據後購人的商品先領用或發出的假定計價的,即首先發生的成本作為期末存貨成本:先買進來的後賣出去。採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期末存貨額,在物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與市價偏離較大,不能反映當時存貨的實際成本。但計人銷貨或生產成本的價格較接近市價,與當期銷售收入相配比,較能反映當時損益水平。

後進先出法下,期末存貨按最早發生的成本計價,銷貨成本按最近發生的成本計價。在不同的盤存制度下,後進先出法的計價結果是不同的。在實地盤存制下,整個會計期間作為一個單一的時期,假定所有銷售發生時記錄,這樣,每發生一筆銷售業務,就要計算一次銷貨成本,因此,銷貨每一筆銷售發生時的最近成本,並非整個會計期間的最近的購貨成本。

例如:

存貨中包括第一批進貨200噸,每噸400元;第二批進貨100噸,每噸420元。現發出250噸,則其中100噸按第二批的單價420元計算,其餘150噸要按第一批的單價400元計算。這一計價方法是建立在假定後收入的材料、商品先行發出的基礎上的。採用這一方法計價時,要依次查明有關各批的單價,手續較繁,一般適用於收、發貨次數不多的企業。採用這一方法的結果是:耗用材料或售出商品的成本按存貨中近期進貨的單價計算,而期末結存材料、商品等則按存貨中早期進貨的單價計算。

後進先出法的特點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後進先出法基於「後入庫的先發出」這樣的一個存貨流動假設,其基本特點是使所銷售的存貨按最近期取得存貨的成本與其實現的銷售收入相配比。與先進先出法(FIFO)相比,一般來說,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採用後進先出法將會導致較高的銷售成本、期末現金餘額和較低的期末存貨餘額、銷售毛利、所得稅和淨收益額,而當物價持續下跌的時,結論恰恰好相反。因此,對大部分企業來說,一般是在預期存貨的價格不斷上漲時才選擇後進先出法,以達到遞延所得稅支出的目的,而當預期存貨價格將持續下跌時,則通過會計政策變更將存貨計價方法由後進先出法轉為先進先出法。當然,也有一些企業採用後進先出法是由於其實物收發就是按「後進先出」的原則進行的,如總是保持基本存量的煉油、玻璃製造等行業。

撇開由於外界環境變化導致後進先出法核算的結果有失公允的情況不談,僅就適合採用後進先出法的情況下應用後進先出法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問題較為突出:

1、日常核算工作量大

通常情況下,存貨是按不同品種、規格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核算,在此基礎上應用的後進先出法我們稱之為「單項後進先出法」。如果一個企業的存貨品種、規格繁多,則採用這種「單項後進先出法」進行核算其複雜程度可想而知,尤其是當存貨盤存制度為永續盤存制時(Perpetual Inventory System)。

2、容易發生後進先出法清算(LIFO Liquidation)

由於採用後進先出法,故期末存貨通常是由若干個存貨層(Layer)所構成。比如說,某企業2000年1月1日起對某種存貨按後進先出法核算,並假設2000年1月1日該種存貨的數量為1000件,均為1999年所購入。2000年共購進該種存貨10000件,當年銷售了9000件,則2000年末該種存貨的數量為2000件,可分為兩層,即1999購入的存貨1000件和2000年購入的存貨1000件。同樣的,若2001年末又購進該種存貨10000件,當年銷售了9000件,則2001年末該種存貨的數量為3000件,可分為三層,即1999年購入的存貨1000件、2000年購入的存貨1000件和2001年購入的存貨1000件。但若採用先進先出法,一般不會出現這種問題,其期末存貨通常是由一層構成的,除非本期銷售或耗用的存貨小於期初存貨數量時。上例中,若採用先進先出法,則2000年末的2000件存貨均為2000年所購,2001年末的3000件存貨均應2001年所購。在這一點上先進先出法與後進先出法有較大的差別。

由於後進先出法一般是在物價上漲的環境下使用的,故上述不同層的存貨其價格水平有較大差異。這不僅直接影響各期末存貨的計價,而且可能會引起所謂的「後進先出法清算」問題。設想一下,如果上例中,1999年存貨的購價為1000元/件,以後每年購價比上年上漲200元/件,2000年該種存貨的售價為1500元/件,以後每年銷售價格也比上年增加200元/件。2002年購入6500件,仍銷售9000件,則2002年末該種存貨的數量只有500件,均是1999年所購入的。假設所得稅率為40%,不考慮其他業務及費用,則可以看出,存貨的銷售價格和購入價格保持了同等的漲幅,即各年的單位銷售毛利是相同的,各年的銷售量又完全相同,為什麼2002年的利潤和所得稅卻比前兩年增加了很多呢?這就是由於發生了後進先出法的清算。如果說2000年和2001年所確定的成本補償額(銷售成本)尚能勉強滿足重置存貨所需資金的話,那麼2002所確定的成本補償額(銷售成本)則顯然是捉襟見肘了,因為即使按當年存貨的購置價格1600元/件計算,重新購置9000件存貨也需要1440萬元,而當年所確定的成本補償額只有1350元,少了90萬元。換句話說,該年的利潤是在未實現資本保持的前提下得出的,因而虛增了利潤,而虛增的利潤又導致所得稅支出的增加,並可能導致股利支出的增加,從而使企業陷入「自我清算」的狀態。因此,後進先出法清算一般發生在期末存貨比期初存貨減少的會計期間。期初存貨的層數越多,期末存貨比期初存貨減少的數量越多,則後進先出法清算就會越嚴重。

3、容易引發不經濟的購貨行為

由於後進先出法清算一般發生在期末存貨減少的會計期間,因此避免後進先出法清算的最簡單方法就是保證各年存貨的購買量不小於銷售量或耗用量,故有的企業在可能發生後進先出法清算的會計期末大量購入存貨。如上例中,如果企業在2002年末購入存貨2500件或更多,就不會出現上述清算,其利潤和所得稅將與前兩年完全相同。問題是,企業未來經營是否確實需要保持如此多的存貨?在很多情況下,由於經營的變化,不需要保持過多的存貨,此時為了避免後進先出法清算而購入存貨的行為就是不經濟的,而如果不購入存貨又必然會陷入後進先出法清算中。

上述分析只是就一種存貨所進行的,可以想象,當企業的存貨品種、規格很多時,採用「單項後進先出法」不僅核算工作量很大,而且發生後進先出法清算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後進先出法清算的影響就會更顯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