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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價格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市場價格是市場上買賣雙方認定的成交價格,可以記錄為基本價格、生產者價格和購買者價格。

市場價格的主要內容

1、基本價格

是生產者將自己生產的貨物或服務出售給購買者時獲得的,扣除了生產或銷售時應付的所有稅,再加上所獲得的所有補貼後的金額。不包括商業毛利和貨物離開生產單位後發生的運輸費用。

2、生產者價格

是生產者生產的每單位貨物或服務產出從購買者那裡所獲得的價值,但不包括其中向購買者開列的增值稅,也不包括向購買者收取的運輸費用。生產者價格等於基本價格加上除增值稅之外的產品稅,減去產品補貼。

4、購買者價格

是購買者購買單位貨物或服務所支付的價值,但不包括所有可抵扣的增值稅,等於生產者價格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稅、商業毛利和購買者為取得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

價格概述

價格定義

價格是商品、服務或生產要素同貨幣交換比例的指數,因此有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生產要素價格之分。

價格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我國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價格形式:

1、市場調節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但必須指出,經營者自主定價,不是完全根據經營者的主觀意願隨意定價,其核心是通過市場競爭來形成。從政府對市場價格監管的角度而言,凡是已明確放開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必須要堅決放開讓市場自發形成價格,不能隨意收回定價權,或對其價格形成進行任意干預,但是政府可以通過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範,間接調控市場價格,促進市場調節價的合理形成。

2、政府指導價

政府指導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一種具有雙重定價主體的價格形式,由政府規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引導經營者據此制定具體價格。政府通過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達到控制價格水平的目的。經營者可以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靈活地制定調整價格。

3、政府定價

政府定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的主體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權部門。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凡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不經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動。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價格指數

價格指數是反映不同時期一組商品(服務項目)價格水平的變化方向、趨勢和程度的經濟指標,是經濟指數的一種,通常以報告期和基期相對比的相對數來表示。價格指數是研究價格動態變化的一種工具。

價格指數按其所包括範圍的不同分為:個體指數(反映某一種商品價格水平升降程度的指數)、類指數(反映某一類商品價格水平升降程度的指數)、總指數(反映全部商品價格總水平升降程度的指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