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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名詞解釋

托收(Collection)是指在進出口貿易中,出口方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委託出口方銀行通過其在進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的性質

托收屬於商業信用,銀行辦理托收業務時,既沒有檢查貨運單據正確與否或是否完整的義務,也沒有承擔付款人必須付款的責任。托收雖然是通過銀行辦理,但銀行只是作為出口人的受託人行事,並沒有承擔付款的責任,進口人不付款與銀行無關。出口人向進口人收取貨款靠的仍是進口人的商業信用。

如果遭到進口人拒絕付款,除非另外有規定,銀行沒有代管貨物的義務,出口人仍然應該關心貨物的安全,直到對方付清貨款為止。

托收的類型

托收按是否附帶貨運單據的情況可以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光票托收是匯票不附帶貨運票據的一種托收方式;跟單托收是匯票連同商業單據向進口行收取款項的一種托收方式。

托收的當事人

托收的當事人包括:

委託人是委託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一方。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出口人開具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進口人(債務人)收款。

付款人是銀行根據托收指示書的指示提示單據的對象。托收業務中的付款人,即商務合同中的買方或債務人。

托收行又稱寄單行,指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托收的銀行,通常為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代收行是指接受託收行委託,向付款人收款的銀行,通常是托收行在付款人所在地的聯行或代理行。

托收的基本程序

托收的基本程序是:

1、賣方(委託人)出具匯票,向出口地銀行提出托收申請,填具托收指示書,附具或不附具裝運單據。

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送交託收的一切單據(包括匯票和裝運單據),必須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確的托收指示書。該規則還特別規定托收指示書應載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如果出具的是遠期匯票,則須載明是承兌交單還是付款交單,否則銀行按付款交單處理;托收指示書對匯票遭到拒付時是否需要做出拒絕證書(或採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續)應給予特別指示,否則銀行無義務做出拒絕證書;如委託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付時作為需要時的代理,則在托收指示書中應明確而充分地指明此項代理的權限,否則銀行對需要時代理的任何命令可以不受理。

2、出口地銀行(托收行)接受申請後,委託它在進口地的往來銀行(代收行)代為辦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買方(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兌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後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賣方付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則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賣方。

托收的注意事項

1、跟單托收

出口商為了能夠儘快收到錢,應注意單據的以下幾點:

(1)匯票金額要一致。

(2)匯票出票人簽字或蓋章。

(3)匯票要背書。

(4)匯票的出票人和簽發人要一致。

(5)匯票要與發票等單據保持一致。

(6)價格條款是CIF,要有保險單,保險單的金額要超過發票金額。

(7)運輸條款與價格條款保持一致。

(8)根據運輸單據的要求,是否要求背書。

(9)各種單據中的貨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2、光票托收

(1)票據的名稱、種類、期限、金額、幣種。

(2)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

(3)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

(4)票據的背書。

(5)遠期票據是否承兌。

(6)票據的利息條款。

(7)票據簽發人的名稱和簽字。

(8)其他條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