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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能力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支付能力是指對企業償還債務、支付應交款項的能力

支付能力的分析

衡量企業的支付能力的方法:計算某一時點支付能力係數和臨近支付能力係數;支付能力係數略大於1為好,小於1表明支付付能力較弱。甚至無力償付債務。其計算方法為:

期末支付能力係數=期末貨幣資金餘額/逾期未付款項數額

臨近支付能力係數=臨近用於償付債務的資金/臨近需支付的款項

企業支付能力的強弱程度,是企業流動資金周轉是否正常和財務狀況良好與否的重要標誌。企業支付能力過強,表明貨幣資金滯留過多,不能充分發揮資金的周轉作用,支付能力過弱,易造成資金周轉不靈,還會影響企業的信譽,危及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債務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

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了意義。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關於什麼是債權債務問題。債權債務中關於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文中是這樣說明的:無因行為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法律可以規定某些物權行為是無因行為,也可以規定某些債權行為是無因行為。

a、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b、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負有的義務稱為債務。

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

債之發生原因基於兩類。一為基於法律行為,即意定之債;二為基於法律規定,即法定之債。合同是意定之債的主要發生原因,此類基於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之債,乃在實踐私法自治的理念。除合同還包括單方法律行為,如遺贈等。法定之債主要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此二者被規定在《民法典》合同編下的「准合同」之中)、以及侵權行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