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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原則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名詞解釋

自願原則是指民法典規定的自願原則。具體指民事主體可以自由地、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進行民事活動。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只有民事主體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也只有民事主體有權利處分自己的權利和財產。為此,民事主體自願進行的各種自由選擇,只要不違法,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自願原則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最核心的表達就是合同自由,不得強迫。

自願原則的具體含義

西方人管它叫「意思自治」。有三層含義:一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賦予了民事主體最廣泛的行為自由,也就是說,你可以充分的實現自己的價值。二是協商達成的合意,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是可以高於法律任意性規範的。這個在民法中,一般表述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三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自願原則的主要表現

自願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①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當事人關於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

②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只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效力;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當事人可不認可其效力;當事人對於在意志不自由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原則是和也不承擔責任。

自願原則的解讀

自願原則(「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法言俗語

在生活中,我們常聽到「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你要對你自己的行為負責」「結婚得你情我願」等類似的話語,其實這些都是在強調我們做事是出於「自願」,是根據我們內心的想法,自願從事的行為。任何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都要遵守自願原則,可以說自願原則是民事活動最核心的內容,一般而言,只要某個民事行為非你自願為之,任何人、組織都不能強迫你做或不做某件事,即使做了或沒做,你也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從法律上嚴格來講,自願原則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理解。首先,民事主體有權自願從事民事活動。換言之,參加或不參加某一民事活動,由你自己根據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決定,其他民事主體不得干預,更不能強迫你參加。其次,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你決定參加民事活動後,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決定與誰建立民事法律關係,並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民事活動的行為方式。例如,我們去超市購買冰箱,可以選擇到哪個超市或電商選購,選購何種品牌、什麼型號和什麼價位的冰箱,任何超市或電商都不能強迫我們必須購買某一台冰箱。再次,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終止應由民事主體自己根據本人意志自主決定。例如,我們選好了某一台冰箱,但在送貨前,發現冰箱質量有問題,可以要求商家重新送一台,也可以要求與商家解除買賣合同,將冰箱予以退回。最後,民事主體應當自覺承受相應法律後果。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法律上體現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比如,我們購買了冰箱,商家承諾送貨到家,但在運輸途中發生碰撞導致冰箱門壞了,我們需要退換冰箱,這期間產生的費用,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由商家承擔,商家要自覺承受因自己過錯行為而產生的責任。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自願原則不是毫無約束的絕對的自由與放任,還要受到民法的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等其他原則的約束。

《民法典》條文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以案釋法

2016年4月17日10時許,胡某權與朋友二人各支付30元款項購買瞭望湖嶺景區的門票後進入該景區遊玩。當日14時30分許,胡某權與朋友二人在望湖嶺景區與天目湖公司經營的山水園景區的龍興島分界的綠色鐵絲網缺口處彎腰進入山水園景區遊玩。當日16時許,胡某權等人在龍興島最高處觀景台時,被景區工作人員詢問是否購票,胡某權承認未購買門票,並被工作人員帶領至缺口處查看。景區工作人員要求胡某權等人補票,因胡某權現金數量不夠,請求電子支付,但因受景區條件限制,景區尚接受電子支付。雙方就支付方式產生了爭議。山水園景區工作人員報警並用遊艇將胡某權等人送至景區大門口值班室,經派出所民警調解,胡某權最後在售票處購買景區門票兩張,共計人民幣360元。事後,胡某權向法院起訴天目湖公司要求返還360元門票錢。胡某權認為天目湖公司要求其補票是具有逼迫性,雙方不存在旅遊合同關係。成立合同關係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在本案中,胡某權與天目湖公司是否成立旅遊服務合同,首先看雙方之間成立的合同是否自願。胡某權誤入山水園景區時,並無與山水園景區訂立旅遊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當其在遊覽過程中意識到已誤入山水園景區時,其繼續遊覽的行為表明其已享受遊覽該景區的權利。山水園景區管理人員發現其未購票後,胡某權表示願意交錢,該行為表示當時其已同意補買門票,即同意補訂旅遊合同。雙方雖對補交門票的支付方式引發爭議,但在警方調解下胡某權補交了山水園景區門票全部費用,至此雙方對於補買門票及門票費用的具體數額均已達成一致,合同成立且已履行完畢。胡某權補買景區門票是在民警的主持調解下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購買,其補票行為應係為自願,所以胡某權事後反悔主張補票是被逼迫的,雙方不存在旅遊合同關係的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胡某權與江蘇天目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詳見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4民終2588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就是民事主體創設一個新的民事法律關係,如簽訂買賣合同;「變更」就是現存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或是客體發生變化。例如,簽訂買賣合同後,對合同的履行時間或交付的物品發生變化;「終止」就是現有的民事關係歸於消滅,如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消滅了。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是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民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是通過民事法律行為來實現的。但並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會導致民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只有那些具有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具有完整意思表示並且通過外部行為表現出來,讓他人感知識別的行為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為。通俗地講,當你希望與他人設立、變更、終止某項權利義務,你的這種意願需要完整地、沒有誤解地表達出來,且對方知道並明白了你的意思才可以。

2、自願原則適用是受限制的,權利在行使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民法典》第1009條規定的「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第1251條規定的「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這些都是典型的對權利自願行使的限制性規定。

3、雖然我們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有表達自己意思的自由,在受到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強迫命令等情況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保護,但有時在從事民事活動中也會限制或剝奪我們這種自由。《民法典》第494條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比如,在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口罩是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的重要物資之一,如果現在出現了口罩物資缺乏嚴重影響了疫情的防控,國家可以向製作口罩的公司下達訂貨任務,則公司不能拒絕訂立合同的要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