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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申請是中國科技名詞。

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我們中國的文化[1]是始終沒有間斷過的傳承下來,也只有 「漢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變過來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2]

名詞解釋

行政許可申請是申請人提出申請,是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從事某種特定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遵循「原則」的原則,申請程序因相對人行使其申請權而開始。申請權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相對人有權通過合法的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合法的應答。無論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是否符合獲得許可的條件在程序上都享有該權利。

行政許可申請的內容

包括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意思表示,還包括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的有關信息。如果申請書所要包含的事項較多,申請人撰寫申請書時,可能會丟項、漏項,既浪費申請人的時間,也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申請書採用格式文本,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負有提供的義務,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申請人自行設計格式文本。行政機關提供的格式文本中所列出的要求申請人填寫的項目,應當是行政機關批准行政許可所必須了解的事項,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否則可能構成對申請人隱私權的侵犯。此外,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行政許可申請方式

申請人除以傳統方式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以外,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通過上述方式提出申請,主要適用於只需要申請人提交有關書面材料,不用提交實物、樣品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作出這一規定,目的在於鼓勵行政機關和申請人利用現代科技,提高行政效能,同時也體現了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以上述方式提交的申請具有與普通申請書相同的效力。鑑於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在一些地方還是新鮮事物,在具體操作程序上還有待完善,因此行政許可法只作了倡導性的規定。

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申請無效,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受申請人的委託提出申請,應當向行政機關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的概念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三是行政相對方因此獲得了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資格或權利。

在我國,從事一些法律一般禁止的行業需要具備相關條件,國家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實現對經濟社會的宏觀調控,有利於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