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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p style="background: #D6A4AB;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中華民國憲法''' </p> |- |<center><img src="https://image6.thenewslens.com/2015/01/%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86%B2%E6%B3%95.jpg?auto=compress&h=450&q=80&w=750"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9101 圖片來自thenewslens] </small> |}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憲法|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紀年|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市 (中華民國)|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行憲|施行]]<ref name="民" >{{cite book |editors=[[李新 (1918年)|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title=《中華民國史大事記》 |location=北京 |publisher=[[中華書局]] |year=2011 |isbn=9787101079982}}</ref>。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歷史|建國以來]]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了之前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然而在該憲法施行前,[[第二次國共內戰|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中華民國疆域|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灣地區|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以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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