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18.191.9.9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信息公开制度 的原始碼
←
信息公开制度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https://cn.bing.com/images/search?view=detailV2&ccid=BRr0js%2bb&id=0B8D6093CE50C9FBBD2FC62B12422ECCA0ED0CB2&thid=OIP.BRr0js-bKE3QnnvqZGQTawHaGf&mediaurl=https%3a%2f%2fts1.cn.mm.bing.net%2fth%2fid%2fR-C.051af48ecf9b284dd09e7bea6464136b%3frik%3dsgztoMwuQhIrxg%26riu%3dhttp%253a%252f%252fwww.yanhu.gov.cn%252fuploadfiles%252f202106%252f22%252f2021062211375188292928.png%26ehk%3dlTnL%252blmvoQrA9uxERBDwiAS25fawIb7bqyKnCQLcaJE%253d%26risl%3d%26pid%3dImgRaw%26r%3d0&exph=786&expw=896&q=%e4%bf%a1%e6%81%af%e5%85%ac%e5%bc%80%e5%88%b6%e5%ba%a6&simid=608026868359500921&FORM=IRPRST&ck=7F5362B92B2D4FBD656E3197DE6ACBAD&selectedIndex=5&ajaxhist=0&ajaxserp=0"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信息公开制度'''<br><img src=" https://ts1.cn.mm.bing.net/th/id/R-C.051af48ecf9b284dd09e7bea6464136b?rik=sgztoMwuQhIrxg&riu=http%3a%2f%2fwww.yanhu.gov.cn%2fuploadfiles%2f202106%2f22%2f2021062211375188292928.png&ehk=lTnL%2blmvoQrA9uxERBDwiAS25fawIb7bqyKnCQLcaJE%3d&risl=&pid=ImgRaw&r=0" width="280"></center><small> 圖片來自知乎</small> |} [[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 <ref>[[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ref>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 法律依据:《[[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class="https://cn.bing.com/images/search?view=detailV2&ccid=FzjIS3b4&id=EED7CE490DD8EB52122509DDC0F59405B146530B&thid=OIP.FzjIS3b42V5eRbsNPR9b4AHaLK&mediaurl=https%3a%2f%2fimgpp.ztupic.com%2fu%2fN28VOMcb2l%2f1622600517649_d095057d.png%3fx-oss-process%3dimage%2fcrop%2cw_1024%2ch_1542%2fresize%2ch_812%2fquality%2cq_85%2fsharpen%2c100&exph=812&expw=539&q=%e4%bf%a1%e6%81%af%e5%85%ac%e5%bc%80%e5%88%b6%e5%ba%a6&simid=608012158129366328&FORM=IRPRST&ck=697D31662D065B59FE8B920E1589BC47&selectedIndex=25&ajaxhist=0&ajaxserp=0"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信息公开制度'''<br><img src=" https://imgpp.ztupic.com/u/N28VOMcb2l/1622600517649_d095057d.png?x-oss-process=image/crop,w_1024,h_1542/resize,h_812/quality,q_85/sharpen,100" width="280"></center><small> 圖片來自知乎</small> |}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返回「
信息公开制度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