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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僉事''',<ref>注音:ㄑㄧㄢ ㄕˋ,拼音:qiān shì</ref>[[中國]]古代[[職官]]。相當於副職或助理。 [[金朝]]的[[按察司]]始置有僉事一職,專司判斷官事。元朝的[[肅政廉訪司]]、[[宣撫司]]、[[安撫司]]等皆置有僉事。[[明朝]]沿用,[[都督]]、[[都指揮使|都指揮]]、[[按察使|按察]]、[[宣慰使|宣慰]]、[[宣撫使|宣撫]]等,皆設有僉事。[[努爾哈赤]]曾任明朝建州都督僉事。<ref>《明實錄》:“萬曆十七年,九月,辛未,以建州夷酋童奴兒哈赤為都督僉事。”</ref>[[清]]初沿用僉事一職,至[[乾隆]]十八年(1753年)廢除此職,清末復置。[[中華民國]]在[[北洋政府時期]]亦設有僉事,1912年[[魯迅]]曾任[[教育部]]僉事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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