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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六三法22.jpg|350px|缩略图|右|[https://www.chinalaw.org.cn/Files/images/5(3).jpg 原图链接][http://www.mzyfz.com/html/1319/2019-03-13/content-1387027.html 来自 民主与法治网 的图片]]] 《'''六三法'''》(全称:“应于台湾施行法令相关之法律”,[[日语]]: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日本新字体“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国国会公布第六十三号[[法律]]。该法律特别赋予台湾总督律令制定权,在其管辖区域内得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临时紧急命令可不经中央主管机关呈请天皇裁决而立即发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延期至1906年才经修订为《三一法》,但[[台湾总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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