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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假传圣旨会是什么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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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B3DDF4" align= center| '''<big>圣旨</big>''' |- |<cente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qqpublic.qpic.cn%2Fqq_public%2F0%2F0-2165673467-D12537ED68483A94ABB619CD48353947%2F0%3Ffmt%3Djpg%26size%3D34%26h%3D388%26w%3D600%26ppv%3D1.jpg&refer=http%3A%2F%2Fqqpublic.qpic.cn&app=2002&size=f9999 width="285"></center> <small>[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qqpublic.qpic.cn%2Fqq_public%2F0%2F0-2165673467-D12537ED68483A94ABB619CD48353947%2F0%3Ffmt%3Djpg%26size%3D34%26h%3D388%26w%3D600%26ppv%3D1.jpg&refer=http%3A%2F%2Fqqpublic.qpic.cn&app=2002&size=f9999 来自网络的图片]</small> |- | align= light| |} '''古代假传圣旨会是什么下场?'''古代假传圣旨会被诛九族。圣旨,是指中国封建社会时皇帝下的命令或发表的言论。 [[圣旨]]是中国古代帝王权力的展示和象征,其轴柄质地按官员品级不同,严格区别:一品为玉轴,二品为黑犀牛角轴,三品为贴金轴,四品和五品为黑牛角轴。 圣旨的材料十分考究,均为上好蚕丝制成的绫锦织品,图案多为祥云瑞鹤,富丽堂皇。<ref>[https://www.gugong.net/yeshi/19804.html 古代假传圣旨会是什么下场? 故宫历史网] </ref> 圣旨两端则有翻飞的银色巨龙作为防伪标志。作为历代帝王下达的文书命令及封赠有功官员或赐给爵位名号颁发的诰命或敕命,圣旨颜色越丰富,说明接受封赠的官员官衔越高。 古代假传圣旨一般就是欺君之罪,矫诏罪, 假托或假传的皇帝诏书,或者篡改皇帝的诏令,一般会判死刑,诛九族。 或者更大,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就是直接斩,没话说,还一种就是本人厉害点的不行,狭天子以令诸侯,皇帝咋了,说了不让你当就不让你当,反抗,杀,反杀。 矫诏罪: 假托或假传的皇帝诏书 或者篡改皇帝的诏令. 一般会判死刑,如腰斩! 如果更甚之,有可能灭三族直至九族。 以天子的名义发布命令的行为对皇帝来说是侵犯了他的名义权,在古代这是欺君之罪。按律法肯定要被砍头,但这种事情就是看谁了,古代和现代的中国一样总有特例,关系硬对皇帝有帮助的没事。仅是个人看法。 假传圣旨是矫诏,判死刑,但一般不判,把皇帝的事情办砸了才判。劫狱看劫的是谁?一般是死刑或发配充军,刺杀朝廷命官也是看情况,按常理是杀满门抄家,但历史上一般都没事,甚至还被文人夸耀,被刺杀的官在历史上一般是为国或这为民做里好事才会被杀,比如贾似道,魏忠贤,他们干坏事没人杀,但要为老百姓为国家,那肯定会被刺杀。 封建社会,奉行君权至上,君主的权威不容置疑,然而人无完人,很多君主都不具备足够的领导才能,更有很多是道德品质低劣的,,所以只能靠国家机器推动政权的运行,假传圣旨在封建社会是重罪,足够杀头了。 宋以后定刑较重(回答参照大明律): 假传圣旨是欺君诛九族的大罪; 劫狱视同囚犯罪,死罪则减一等。 刺杀朝廷大小官员皆视为谋逆犯上(还是谋大逆记不清了): 斩首,亲族流两千里,妻奴充作官奴。 在封建社会,假传圣旨,诛九族,狱劫,刺杀,死刑,秋后问斩。 但也分情况,一般的情况你假传大臣命令,基本就是个死罪。但是假如说你发现有人造反,但是丞相又不信,你就假传丞相命令结果平定叛乱,那你就有功了,但是说到底你还是个假传谕令,所以给你个功过相抵也是应该的。 就是一句话,假传命令和假传圣旨是一个道理,碰着基本就是死。 古代法律叫律法,律例,战国后期秦朝初期的叫法,来自法家 古代的律师称谓:“状师”也就是“讼师”古代法官等级,皇帝是最高大法官。 周朝: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秦朝:中央设廷尉,地方由地方长官负责; 汉朝:中央一般有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办理;廷尉为专门机关,下设正,监,作监和右监等; 三国两晋:袭东汉; 隋唐:中央设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负责; 宋朝:中央宋承唐制,地方设知府,知县,军事,行政和司法和一; 元朝:中央设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 明朝:三司--刑部,大理寺(卿),都察院; 清朝:中央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有县厅州,府,按察使司,总督,巡抚等 中央:一般所有皇帝都有最高司法权。 周时设大司寇,为最高司法官。 秦汉时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最高司法官仍旧是廷尉,但三国东吴称大理,北朝的北周称大司寇,北齐称大理寺卿,东汉后,尚书台下均有兼管司法的部门。 唐时,大理寺卿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百官犯罪案件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及疑难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尚书掌司法行政及复核权,类似现代司法部长一职。 宋时刑部尚书仍旧掌司法行政和复核权,但刑部左右曹可以审其他案件,职权有所扩大;宋太祖设审刑院,其职权是对地方上报案件进行备案,并对案件有评议权。宋神宗时审刑院并入刑部。大理寺此时地位下降,成为二线审判机关,即复核机关。 明清仍旧沿袭刑部审刑,大理寺复核的办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 《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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