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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吉姆·克勞法'''<br><img src="https://www.itsfun.com.tw/cacheimg/e2/40/d89a2cac9179c0688fb9abb5aca4.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itsfun.com.tw/%E5%90%89%E5%A7%86%C2%B7%E5%85%8B%E5%8B%9E%E6%B3%95/wiki-2453686-4279466 圖片來自itsfun]</small> |} '''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s) 1876年至1965年間[[美國]]南部各州以及邊境各州對有色人種(主要針對[[非洲裔美國人]],但同時也包含其他族群)實行[[種族隔離]]制度的法律。這些法律上的種族隔離強制公共設施必須依照種族的不同而隔離使用,且在[[隔離但平等]]的原則下,種族隔離被解釋為不違反憲法保障的[[同等保護權]],因此得以持續存在。但事實上黑人所能享有的部份與白人相較往往是較差的,而這樣的差別待遇也造成了黑人長久以來處於經濟、教育及社會上較為弱勢的地位。 1865年至1876年的[[重建時期]],聯邦法律為南方的自由黑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民權保護。重建時期結束後,南方各州政府、立法機構及法院重新被南方白人所掌控,一系列吉姆·克勞法被通過,用來隔離種族。 1945年後,[[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興起,民權團體用聯邦法律來抵抗吉姆·克勞法。例如著名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ref>[https://web-archive-2017.ait.org.tw/infousa/zhtw/PUBS/AmReader/p711.htm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archive</ref> 」(1954年),由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领导的[[美國最高法院]]通过判決,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終止了公立學校中的種族隔離。而后,[[沃伦法院]]进一步在不同案件中逐步废除了吉姆·克勞法,主要包括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旅馆诉美国案|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1965年)。而美國國會也在1964年通過《[[1964年民權法案]]》及《[[1965年投票權法案]]》,禁止法律上有任何形式的種族隔離和歧視政策,吉姆·克勞法在法律層面上正式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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