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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10px 0 1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春遊臺灣,現在就出發'''<br><img src="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smiletaiwan-cms-cwg-tw/article/201905/article-5cdcc48371993.jpg" width="250"></center><small>[https://smiletaiwan.cw.com.tw/article/1836 圖片來自微笑台灣]</small> |}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又稱'''國家風景區''',是指[[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結合相關地區之特性及功能等實際情形,經與有關機關會商等規定程序後劃定並公告的「國家級」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相對於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則有[[直轄市]]級、[[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由各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規劃訂定之。 「國家風景區」則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簡稱,隸屬交通部觀光局管轄,底下各設有風景區管理處經營管理之。 目前,[[台灣]]共有國家風景區13處,(1984年),交通部觀光局成立的第一座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即為「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最新一處則是2005年成立的[[西拉雅]]。 國家風景區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1條所劃設,其中第18、19條也指出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禁止破壞相關的生態觀光資源,維持自然資源永續發展。 <ref>[http://admin.taiwan.net.tw/upload/contentfile/auser/b/wpage/chp3/3_1.1.htm 觀光政策白皮書],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ref> 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其法源《發展觀光條例》上所使用的名稱,精簡的「國家風景區」,並以制訂《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作為所有國家風景區管理單位的法源依據。因此「國家風景區」可算是另一法定正式名稱,而非僅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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