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18.191.93.18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宗法制度 的原始碼
←
宗法制度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File:宗法制度.jpg|缩略图|[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9120623512630858&wfr=spider&for=pc 来自紫光文史]]]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此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特点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与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子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亲疏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原始礼在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塞础上演变而来的。<ref>[https://www.163.com/dy/article/GRDV973S0543KEFH.html 西周教育制度中宗法制度的形成与特征]网易订阅</ref> 嫡庶关系 大宗与小宗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也是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例如,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 所以,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因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另立门户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不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所以万斯大曾说:“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周公,就是小宗。 武王和周公的关系,从血统上来说,虽是兄弟,但从政治上来说已变成君臣关系,因此,只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权,周公是没有这种资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统率之下,才能参加文王的祭典。这是因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就是这个意思。周公被封到鲁国后,他是鲁国的始祖,也就是所谓别子。依据规定,则“继称者为小宗”,所以周公的儿子伯禽及其嫡系后裔,对周天子来说,就变成了小宗。但在鲁国内,他是继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继承“别子”的。按照“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规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儿子,即伯禽的诸弟,对于伯禽来说,又变成了小宗。同样道理,在鲁国,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孙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权,伯禽的诸弟只有在他的率领之下,才能参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士的关系,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君统与宗统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儒家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涉。所以他把君统与宗统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因此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 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的“兄道” 。这个看法与古籍、金文所载不合,因而颇难成说。例如《诗经·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是说文王既然为君,他的子子孙孙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诗经·大雅·板篇》又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大邦”,指诸侯;“大宗”,郑玄注云:“王之同姓之适(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关系而言,后句是就宗法关系而言。这里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诸侯的政治关系和宗法关系视为一体的。这种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这里是把“宗子”与“百姓”对列,似也说的是本宗子弟。特别是1956年出土的《盠驹尊》铭文中,说得更为明白。这个贵族自称是周天子的“旧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对扬”天子的宠遇时说:“万年保我万宗!”,在另一铜器《盠方彝》铭中又说:“万年保我万邦:”这里的“万宗”是就宗法关系而言,“万邦”则是就君臣关系而说的,也没有把君统与宗统分开。正是因为周天子有这种关系联系着,他在当时才能具有无上的权威。《诗经·小雅·角弓》云:“骍骍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无胥远矣!尔(指幽王)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效矣!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雨雪浮浮,见曰流。如蛮如髦,我是用忧!”诗中一再宣扬:必须团结宗族,巩固其统治,然后才能征服“小人”,否则宗族涣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则将无法统治。所以宗法关系在周天子的眼里是非常重要的!上引诸例充分证明西周天子和诸侯都以君统与宗法合而为一,这和儒家的宗法说,正好相反。 嫡与庶划分 周代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儿子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儿子(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 嫡庶的划分标准 妻妾 一般称谓(妻妾所生子嗣) 宗法称谓(嫡子,庶子) 妻(正配) 三哥(20岁),六哥(14岁) 嫡长子,[[嫡次子]] 妾一(侧室) 大哥(25岁),四哥(19岁) 庶长子,[[庶三子]]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五哥(15岁) 庶次子,[[庶四子]] 据《史记·殷本纪》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帝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即纣王),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 据黄河流域周原(今陕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时,嫡长继承制还没完全确立。古公少子季历继承了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长江三角洲,后来建立了吴国。季历传位于长子姬昌,姬昌又传位于长子姬发。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子继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为立国的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了下来。 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ref>[http://news.sohu.com/a/503804648_121080225 原创 什么是家国体系,古代的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如何维持家国体系的 ]搜狐</ref> 异姓诸侯之间的关系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宗庙主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份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份。 宗子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各级奴隶主贵族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普通权利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特权 (1)宗子有权主持祭祀,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 (2)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 (3)宗子还有权利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务。 (4)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返回「
宗法制度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