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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投票權.jpg | thumb | 300px | 投票權 <br> [https://dailyview.tw/popular/detail/3474 原圖鏈接] ]] '''選舉權'''就是'''投票權'''依其性質來講,既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社會[[政治責任]],應該說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作為權利]選舉權是公民個人作為民主政治主體的[[參政]]與[[督政]]意志的表現形式,是[[公民政治]]生命活動的[[載體]]和實現手段; **[作為責任和義務]選舉權又是國家和社會民主化管理對公民個人提出的一種政治參與要求,因為如果沒有公眾的積极參与,民主選舉也不可能最終實現。 *一國公民在選舉、罷免、複決上參加投票的權利。是人民參與政治的基本權利。 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依憲法規定享有投票權。 *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推舉國家民意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 *選舉權(英語:Suffrage,源自拉丁語: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過程中,意指公民權中與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譯為參政權)。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之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成為選舉候選人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選人資格),同時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稱為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 *選舉權不是憲法“認可”的權利,而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的權利,是與人民主權聯繫最密切的權利。 **其權利屬性工作表現為它具有可放棄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權力屬性表現在它能夠決定他人(候選人)的利益和命運,但選舉權的權利屬性和權力屬性都是不完整的。 **選舉權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係是間接的,它與國家權力“人”的關係才是直接的(產生他們)——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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