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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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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s://d01.findlawimg.com/tuwen/202101/202101111739201164.jpg?x-oss-process=image/resize,m_lfit,h_320,w_800 原图链接][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153253.html 来自 找法网 的图片]]]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f>[https://www.sohu.com/a/440942159_120387323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搜狐,2020-12-28</ref>》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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