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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奏'''[ àn zòu ] 奏章弹劾。<ref>[https://www.sohu.com/a/454701442_120989662 弹劾制度:权力制衡极为重要,权力行使更需谨慎]搜狐</ref>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img src=" https://i03piccdn.sogoucdn.com/a4aa48d4399055fd " width="180"></center><small>[]</small> |} 弹劾不是一种刑事审判,而是一种政治审判。弹劾判决的效力,一般仅限于免职以及褫夺当事人担任有[[荣誉]]、有[[责任]]、有薪酬公职的资格。因此,弹劾案的处理不影响依据法律所必须的刑事审判。但是,刑事审判应在弹劾之后进行。并且,弹劾审判认定无罪的,不能交付[[刑事审判]]。 另一方面,行政首长有权赦免或者缓和刑事定罪,但是无权赦免或者缓和弹劾案的[[定罪]]。 弹劾审判和刑事审判分开,最伟大的意义在于把政治和法律分开。司法只能通过法律影响政治,而不能承担直接参予政治的职能。这是三权分立制度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15世纪中叶以后,弹劾作为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曾一度被置弃不用。到了17世纪,议会又重新把它作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国王保护的宫廷宠臣职务的一种手段。 到18世纪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弹劾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未免过于草率,而对于王室大臣也无需采取一种国王无权阻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 在美国,弹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与定谳时,应受免职处分”。其弹劾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官员,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和内阁部长等。军职人员和国会议员不适用弹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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