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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楊小民案'''<br><img src="https://m1.aboluowang.com/uploadfile/2016/0817/20160817111749512.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hk.aboluowang.com/2016/0817/788115.html 圖片來自aboluowang]</small> |} '''杨小民案''',又称'''西宁二·二七案''',是1979年2月27日,发生于[[青海]][[西宁]]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杨小民为时任中国共产党青海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杨国英]]之子。 此案一审为死刑立即执行,后青海省高级法院因为被告家庭因素改为死缓。此案结果一经公布,青海当地民众强烈抗议,[[最高人民法院]]期间多次干预此案,但均因由[[中国共产党]]内官员庇护而在四年内无法纠正。此案最终由时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亲自批示、中央派遣调查组调查后而改判。 杨小民案与[[胡晓阳案]]<ref>[https://m.sohu.com/?spm=smwp.404.0.0.1608200887386f4dONiw 胡晓阳案],sohu</ref> 被视为中国共产党内以胡耀邦为首的改革一派对中国法制与吏治的重建。胡耀邦本人也因此类事件的处理而在中国民众之间获得大量民心,并持续影响着中国政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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