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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87CEEB" align= center| '''<big>法国商法典</big>''' |- |<center><img src=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images/65753.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65753 来自 法律图书馆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87CEEB" align= center| '''<big></big>''' |- | align= light| '''名 称:'''法国商法典 '''别 名:'''商务敕令 '''创作年代:'''1673年 '''类 别:'''法律典籍 |} '''法国商法典''',又译《[[商务敕令]]》。是指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在位(1643-1715)期间由法律研究和编纂委员会编成。<ref>[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65753 法国商法典],法律图书馆</ref> 因当时[[法国资本主义]]有所发展,加上国王起用[[柯尔培尔]](1619—1683)为[[财政大臣]],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为适应国内外发展商业的需要,制定这一法典。法典依据国内贸易流通规范(包括国王敕令),规定了商业合伙、期票、破产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典曾对后来的《[[拿破伦法典]]》有一定影响。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商法典]]。以1673年商法典为蓝本制定。其中第1、2、4编于1807年9月通过公布;第3编于1808年5月28日通过,同年6月8日公布。第1编“商业事务”,规定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并对合伙公司与股份公司等经营方式的原则、法律地位及交易所、经纪人和票据等作了规定。第2编“海上贸易”,规定了船舶为动产、船长的职责、船员的雇佣和海上保险等规则。 第3编“[[破产]]”,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分散、通常的破产和诈骗破产等应负的责任,体现了严格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第4编对商事法院及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法国商法典]]是对民法典的补充,[[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如所有权、契约等仍适用于商业关系,而实际商业关系中的一些商业惯例和习惯,又是商法典的补充,也是调整其商业关系不可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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