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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直轄市 (中華民國)'''<br><img src="https://pic.pimg.tw/emperor16888/1390558177-3601659588_l.pn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emperor16888.pixnet.net/blog/post/348129761-%E8%87%BA%E7%81%A3%E7%9C%81%E7%B4%9A%E8%A1%8C%E6%94%BF%E5%8D%80%E5%8D%80%E5%8A%83%E7%A8%AE%E9%A1%9E%E5%9C%96%E5%8F%8A%E8%A7%A3%E8%AA%AA 圖片來自pixnet]</small> |} '''直轄市'''是[[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根據《[[s: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 直轄市之下設[[區 (中華民國)|區]],屬於第三等級([[鄉 (中華民國)|鄉]]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等級([[縣 (中華民國)|縣]]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民國紀年|民國]]19年(1930年)頒布的《[[s:市組織法|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 (中華民國)|里]],里之下再設有[[鄰 (中華民國)|鄰]]。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40003&bp=12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moj</ref> 例外)。 國際上對於直轄市(Municipality)英語的「Municipality」,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基層政權]],因此不一定是指[[一級行政區]]。}}有不同的定義,小至一個村,大到一個省或獨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因定位因素,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英譯為「Special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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